“吉尼斯世界紀錄”商標要“撤三”?奇瑞賭氣吉尼斯前來“復仇”

吉尼斯世界紀錄,起源於英國,被公認為全球紀錄認證的權威機構,吉尼斯世界紀錄又稱金氏世界紀錄或健力士世界紀錄,央視臺還有個節目叫做“挑戰吉尼斯紀錄”,熱度還是非常高,《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自1955年出版,已在100多個國家以40多種語言累計售出超過1.41億冊。其中,《遊戲玩家版》自2007年出版,已累計銷售400萬冊。全球每年有超過7.5億大眾觀看吉尼斯世界紀錄的視頻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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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自然,吉尼斯的相關商標就備受關注,在商標檢索中,我們可以發現吉尼斯的相關企業早在2000年就已經開始申請商標了,在2012-2016年連續申請多個相關商標。其中就包含這次要說的“2024455號第41類商標”。

奇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一舉對多件吉尼斯世界紀錄有限公司註冊的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包括:被核准註冊在第41類的第1744886號“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標;被核准註冊在第35類的第11149021號“GUINNESS WORLD RECORDS”商標;被核准註冊在第41類的第2024455號“吉尼斯世界紀錄”商標。這是怎麼回事呢?

“吉尼斯世界紀錄”商標要“撤三”?奇瑞賭氣吉尼斯前來“復仇”


“吉尼斯世界紀錄”商標要“撤三”?奇瑞賭氣吉尼斯前來“復仇”

在我國的《商標法》中,有一條這樣的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之前我們提到這條規定時,通常是用於“商標撤三”,奇瑞正是因為這個,提出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奇瑞跟吉尼斯還是有“冤”的,奇瑞廣告自稱吉尼斯紀錄保持者,並且使用了大量的吉尼斯logo和英文標識,結果被吉尼斯官方給告了。結果敗訴,可能是賭氣吧。

“吉尼斯世界紀錄”商標要“撤三”?奇瑞賭氣吉尼斯前來“復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不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判決已生效。並沒有撤銷該類別商標,意思就是說,奇瑞又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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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撤三”。

在一般的企業中,因為我們要做到相關的商標保護,所以會在相關類別上註冊商標來進行保護,但是對於大企業而言,想要全面做到商標保護,就只能進行“全類註冊”來進行保護。

所謂"全類註冊":是指同一個申請人就同一個商標在商標分類表上所列全部類別(目前共45個類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的行為。"全類註冊"一般包含三個元素:同一個商標、同一個申請人及45個類別。全類註冊的商標是在不同類別申請註冊的是同一個商標,申請人亦是同一個主體(同一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全類註冊的的類別是商標分類表上所列的全部類別。如果"全類註冊"申請獲得商標局核准,申請人將對同一個商標在45個類別上享有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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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類註冊不一定利大於弊:

1. 全類註冊成本高

商標是按件收費,註冊45個商標的費用要遠遠高於註冊幾個商標的費用。而商標註冊一定存在風險,因此,在註冊過程中極有可能碰到駁回複審、異議答辯、異議複審、撤三、撤三複審、爭議、爭議答辯等等情形。

2. 商標維護成本高

全類註冊相當於一次至少提交45份申請(申請的商標超過1個則數量翻1倍),而45個商標審查未必同一個商標審查員負責,再加上提交的時間順序不同,即使全部獲權,也會導致通過最後獲權時間不同。而若到了要進行商標續展的時候,則會因為45個商標權限到期時間不同而非常麻煩。

其次,倘若企業地址或名稱一旦發生變更,那麼名下所有的商標都要變更,光是辦理變更就又是一筆人力和物力的支出。再次,有些企業就說啦,那我請個專人來管理我的商標吧。然而須知商標權期限是10年,10年間要持續不斷管理好45個商標,企業必然需要花費可觀的人力。

3. 全類註冊必然存在一些商標不使用的情況

全類註冊不像根據企業品牌規劃需求進行註冊,必然會有一些商品或服務類別,是企業在未來也不會涉足的領域。這就很容易埋下商標使用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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