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是什么?

头条金融


众筹的涵义与种类

众筹指发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活动。众筹最先起源于美国Angel List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后来风靡世界。从2012年后盛行于中国。这种集资模式出现在中国后,发展出了多种方式: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慈善众筹。

股权众筹——发起人以出售初创公司股权,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从而筹集公司发展资金的一种方式。例如某发起人成立了一家高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出售公司股权给49名投资人士,每名投资人须投资10万元获得股东身份,每人占公司股份2%,共筹资490万元。后公司发展良好,不久就开始盈利并按照股东会决议分红,一直运行至今。这实际上就是传统的通过增加股东筹集资金的方式,只不过借助了互联网这一互通互联传播方式,在陌生人中引进股东而已。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出资,独自承担亏损投资风险,享有投资盈利利润。

债权众筹——社会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行为。

回报众筹——又称奖励众筹,指投资者对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出资人获得产品或服务。这种方式对于出资人来说既没有获得股份,也没有获得金钱债权,项目或公司的发起方就直接给出资人以产品和服务。例如:发起人有一个荔枝园开发项目,以回报众筹形式筹集资金,每人须出资1万元,共有100人出资。项目的回报是给出资人每年100斤荔枝,总共10年。期满后出资人不再从该项目中获得任何回报。

慈善众筹——也叫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发起人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而筹集的资金用于发起人项目或公司的慈善项目,出资人不能从项目或公司中获取任何报酬、产品或服务。

可以看出,在假定上述众筹行为都是规范运作且发起人的项目或公司都是正常盈利情况下,对于出资人来说:股权众筹是风险与报酬完全由投资人承担或享有的投资行为;债权众筹是无风险负担仅获取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回报众筹是无风险获取产品或服务,实质性类似于债权众筹的一种投资行为;慈善众筹则是不求任何回报的一种捐赠行为,严格说不能纳入众筹的范畴。不管形式如何,众筹所依托的手段主要还是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出众筹信息,出资人根据众筹信息决定自己的出资行为。离开了互联网尤其是移动通信互联网,众筹不会发展的如此之快,也不会衰退的如此之快。

非法集资含义与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为

主体违法——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
承诺回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面向大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所谓不特定是指主要是陌生人或亲友介绍的人。亲友自身和单位内部人士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合法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非法集资的常见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 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7. 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8.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9. 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0. 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自我掩护,高利诱惑兜售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ICO、伪P2P、众筹产品、邮币卡、“原始股”等。

11. 以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以高利诱惑进行非法集资。
12.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形式。

非法集资涉嫌的刑罚罪名

主要是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两种,也有涉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集资主要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违反的是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才能吸储资金的规定,主要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主观恶性较小。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集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编造理由与虚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用于个人挥霍或消费,而不是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在集资后有携资潜逃等行为。他不仅侵犯了国家相关金融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观恶性较大。

非法集资与众筹的主要界限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大致得出二者界限如下——

股权众筹如果发起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进行筹资活动,那么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50人。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名。如果发起人以股份公司为载体进行众筹活动,参与众筹的人数总共不能超过200人。因为股份公司股东总数上线为200名。超过人数限制,就属于《公司法》上的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就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如果筹资的资金是发起人用于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那么发起人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筹集资金被发起人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甚至携带资金潜逃,则既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又触犯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债权众筹如果是仅仅是向特定的亲戚朋友、单位内部人员筹集资金,那么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应属合法行为;如果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向不特点的社会人士筹集的资金,那么就属于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准,向不特点人群非法发行债权凭证的行为,属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到底触犯何种罪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鉴于债权众筹行为绝大多数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应该比较合适。

回报众筹是债权众筹的变种,只不过前者投资人获取报酬形式是资金,后者获取报酬形式是实物或服务,但都属于债权性质。借助于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筹资活动的,一般定性为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应该比较合适。

至于所谓慈善众筹,虽然出资人并不要求任何形式回报,但如果发起人不是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关进行慈善活动主体资格的机构,即使是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慈善项目,也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发起人筹集资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则涉嫌集资诈骗。


律师邹光明


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什么叫非法集资,容易把众筹和非法集资混淆在一起,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他们的区别,他们之间的界限是什么呢?

案例:有一个开发商有一块地,准备开一个大型KTV娱乐会所,但是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预计要融资1000多万左右,他就到处找投资人来融资。

当事人是搞投融资的,手上有资本客户,这些客户也在寻找投资项目。当事人准备把这些客户引入投资开放商这个KTV娱乐会所,但当事人想不是单纯的投资,想引入一个综合的线上线下的模式,那就是众筹平台的虚拟货币的形式。

说白了,就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将自己手上的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众筹的方式,集中投给开发商。开发商修的KTV加酒店有100个房间,当事人手上有近1000个投资人,当事人想把这1000个人放到100个房间来投资。当事人准备开发发虚拟货币, 通过把投资的钱转换成一种虚拟货币在平台上展现出来,, 并放在该平台来交易,当事人设想的是只要KTV酒店的生意火爆,那么该虚拟货币自然就坚挺,其货币价值自然就是得到爆涨,最后投资人就获利退出。但是最后过了一年,KTV酒店只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而己,大多数都是不断地通过投资者的拉人头式,拉更多投资者把钱投到网上来,然后把新加入的人的钱分给前面加入的老投资者的收益,这样搞资金池,过了两年,资金崩盘,老板圈钱跑路。

大家看上面的例子后,再来看看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该规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下几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通过这些非法集资的定义,上面的案例中就是非法集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像社会个人筹集资金,最后圈钱跑路。

而众筹又叫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筹集的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筹集的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筹集的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

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上面的案例,虽然也是筹集大多数人的投资,但是通过平台的虚拟币的升值做为回报,还有承诺收益,所以不众筹。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大概知道众筹和非法集资的本质区别了,他们最主要区别就是承诺现金回报,还有项目虚假性。


雪之道理财


“众筹”最早于2009年起源于美国,开始是为了帮助有想法有创意的艺术家实现他们的梦想,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

“众筹”有哪些特点?

1.投资人回报

众筹不以股权或者资金作为回报,更不可能许诺收益。实际上众筹是一种团购的形式。

2.设定筹集目标和时间

众筹会设定一个筹资的目标和筹集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的筹资目标,筹集的资金会全额退还给参与者。

3.依靠“草根”群众

参与低门槛,依靠大众而不是富有的人或者企业单位。

4.进度定期更新

发起众筹项目的人按照约定定期向参与大众披露项目进度,参与大众有知情权,接受监督。

非法集资有哪些特点?

1.筹集的目标是“钱”

区别于众筹,非法集资以筹集“钱”为目的。

2.集资资金所有权改变

非法集资的自己以占有为目的,筹集的资金所有权发生改变,资金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归集到集资发起人控制的账户内。

3.没有许可牌照

我们都知道像正规的私募开展业务前都需要取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牌照,发行的基金需要备案。而非法集资是在没有取得任何准许牌照的情况下进行募资的行为。

4.像不特定对象募资

即使是取得牌照的正规公司在向公众进行募资的时候也只能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而不能公开面向广大群众募资。非法集资可不管这一套,反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是钱它都收。

5.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

为了尽可能多的吸收资金,非法集资往往以不切实际的高额收益为诱饵,以收益翻倍甚至更高的收益承诺募集资金。

6.虚构莫须有的项目

集资者往往会虚构一些莫须有的项目甚至打上国有背景拉上国家政策来欺骗投资者投资。比如国家某某央企要在南美建设大型水电站、某部委要修一条东西运输铁路等等。

总结

以上就是我对众筹和非法集资界限的回答,希望对提问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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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老刘聊财经


非法集资,指: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以现金,红利,股权,物品或其他方式返利给投资者。

众筹:也是面向社会募集资金,领域可以是任何领域,影视,产品,公益,出版,游戏,都可以作为众筹对象。

从原理来说,都是公开募集资金,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过从运营方式等其他方面来看,还是有些不同的。

非法集资和“众筹”官方的说法就是:是否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

从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特点来看,也有一些不同。

但存从非法集资来说,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中途基本不会出现返还现象,哪怕项目未成功,也补存在返还。

众筹:如果项目失败,或者融资没有达到众筹的最低金额,那么所获得的资金会返还给投资者。众筹成功的话,投资者有优先享有的福利,这些福利可以是优先享有产品,或者可以享受某些特定的服务。


我们在网上看到的一些众筹平台,基本都是一些大平台在运营,这些平台在信誉,安全性来说,不会和非法集资一样乱象严重。


财经攻城狮


最近几个投资人找我们咨询非法集资的事情,这些都涉及到众筹的商业模式,也就是大家现在已经很熟悉的非法集资。对于众筹和非法集资区别,从身边的当事人来看,都被非法集资犯罪宣传吓到了,认为众筹就是非法集资。今天就非法集资、众筹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才是非法集资。

案一,案情这样:一个开发商有一块地,准备修个酒店,资金不足,须要融资5000多万,四处找投资人。

当事人是搞投融资的,手上有资本客户,这些客户也在寻找投资项目。当事人准备把这些客户引入投资开放商这个酒店投资,但当事人想不是单纯的投资,想引入一个综合的全新商业模式,那就是众筹加虚拟货币的形式。

说白了,就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将自己手上的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众筹的方式,集中投给开发商。开发商修的酒店有150个房间,当事人手上有近2000个投资人,当事人想把这2000个人放到150个房间来投资。当事人准备开发虚拟货币,比如现在流行的比特币。以该项目为虚拟货币银根的基础,通过发行虚拟货币给投资人,然后建立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投资人把自己的虚拟货币放在该平台来交易,当事人设想的是只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么该虚拟货币自然就坚挺,其货币价值自然就是水涨船高。

案二,案情这样我们宁夏在四川的很多老板,想在四川成立宁夏商会,给我们宣传也有两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开会,我以为是商会已经成立了。到现场才知道还没有成立,还在商量如何成立商会的事,成立商会需要资金,也想通过众筹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资金。

我们商会的里会长就问我,如果宁夏商会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商会运作资金会不会是非法集资,会不会因非法集资,商会的领导因非法集资被抓。

这两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2、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资与众筹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如何掌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该规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下几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根据该规定,以上两个案子中,都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似乎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呢!

第二个问题,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平时听到的非法集资,误认为就是一个罪名,其实非法集资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概念,并不是刑法的罪名,处理该类行政管理的严重违法的行为,就是涉及这两个罪名。

第三个问题,非法集资与众筹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如何掌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

众筹即向不特定大众筹集资金或向不特定群众筹集资金,这是一种吸收社会资金投资的商业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对非法集资给出的概念,没有经法定程序和有关机关审判,就是非法集资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机关的审批的众筹,就是非法集资,这就是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联系和区别。

在以上两个案子中,以及实务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就是相当考手艺了。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稳定压倒一切,国家所有的行为都在围绕着这一点在运转。刑事司法打击最多的也就是杀人放火,严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基本不会主动打击,经济类犯罪,诈骗等一般都是说你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都是想尽一切办法不予立案。

经济犯罪只有达到一定的人数,严重威胁到稳定的时候,在受害人四处上访,拉横幅,堵路等时候,公安机关才会被动的介入,处理该类经济类犯罪。

非法集资就是这类案件,一般集资者承诺的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都无法拿回来的时候,集资参与人就开始找公安部门处理了,刚开始人数少,公安机关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时候,威胁稳定,上访堵路的出现了,公安机关就开始以非法集资中的具体罪名,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了。

这就相当于默示的告诉了每一个市场主体,只要你胆子大,有能力把控风险,能够完成对你的集资参与人的回报承诺,不管是你什么样的集资商业模式,只要没有集资参与人举报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没有威胁到稳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两个案子中,当事人只要胆子大,同时有能力把控行业风险,能够兑现集资参与人的收益承诺,在现有的司法状况下,那你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马云和共享单车的成功就是现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马云,失败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后总结一点,那就是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不在于你是否取按照相关程序,取得了审审批部门的审批,而在于你是否胆大,同时有能力兑现自己参与人的收益承诺,只要你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方面,那你就没有形式风险之忧。


吴律讲股权


非法集资和众筹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存在一个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进行项目运作看似相同,实际上它们是有本质的区别,接下来给大家讲讲非法集资和众筹有哪些区别?他们的界限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集资?

从字面上理解非法集资,既没有国家法律支撑和保证,像银行一样,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从2015年开始,就频繁的出现,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发行一个超高利息回报的项目,以公司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集合资金运作,这些项目一般都是没有国家法律支撑作为保障,类似于赌博,当这些项目,因为资金链断裂之后。作为普通的出资方,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打水漂。

什么是众筹?

众筹的意思,是利用众人的力量,集合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微企业,艺术家或者个人项目,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这些提供资金者可以从这个项目,未来产品销售收益中获得分红,或者是项目股权以及这个项目的产品作为回报,类似于风投一样,属于风险性投资。

从非法集资和众筹中可以知道,非法集资,就像赌博,是玩心跳一样的赌博,不仅投资失败会亏损本金,更有甚者会触犯法律,而众筹项目属于有回报性投资。受国家法律保护,这就是两者本质上的区别。


趣说知识


众筹天生就是涉“众”

相比私募、P2P等等,众筹与非法集资关系其实相对更近。因为众筹涉嫌的非法集资刑事更多,不仅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还有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这是因为,众筹这一集资行为的本身模式,本身就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性,其与私募不同,众筹天生就是涉“众”。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同时具备有四个特点: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没有合法主体资格;

二、(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三、(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四、(公开性)以公开方式对外宣传。

如果是以诈骗形式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则认为是集资诈骗罪。由此可知,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承诺保本付息是其一个关键特点,但是,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不少罪名是不要求承诺保本付息的,比如擅自发行股票、债权罪,其打击的重点,就是未经过许可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债权的行为,其并不要求集资人承诺保本付息。

众筹从性质划分,大致包括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

产品众筹,往往没有问题

产品众筹,你可以理解为一种产品团购,可以说是众筹模式的起源,发起者想开发某个商品或者项目,但缺乏资金,支持者希望使用这种服务,因此预付费用,发起者开发出某个产品后,支持者根据其出资或者相应的产品或者优惠,这种模式里面,既没有股权、也没有债权,也没有直接的现金回报承诺,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开的预售,因此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但是,现实中往往比理论更加复杂,比如可能会出现以产品的名义进行保本付息承诺,甚至以虚拟币的模式进行相关发行,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定性。

股权众筹

但是,如果是股权众筹,也就是项目发起者缺乏资金,支持者出资后获得股东身份,这就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是公开的众筹,发起者就是典型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其面临的问题就有两个,第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寻找股东,第二是股东人数经常会超过200人或50人的限制。这导致这种模式本身就存在违法性,涉嫌的行为就是擅自发行股票,根据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不特定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向超过200名特定的出资者出售了股票,就会涉嫌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也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如果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就是属于擅自发行股票,众筹就是如此,本质上,股权众筹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其明确的定义,应该是限定范围内的股权资金筹集。

如果发行人没有通过公开方式发行,而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最终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如果是非公开发行,就不会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非公开发行股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

公开发行的方式,包括采用中介、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如果行为人以转让股权为名义,以打电话、发传单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转让股票的,就会被认定为一种变相的公开发行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表面上是发行股票,但是又承诺支持者的股票、股权有保底收益,或者由保本性质的回购承诺,这种模式,因为众筹本身就是涉众发行,加之以受保护的股权方式承诺保本付息,涉嫌的罪名就不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最近几个投资人找我们咨询非法集资的事情,这些都涉及到众筹的商业模式,也就是大家现在已经很熟悉的非法集资。对于众筹和非法集资区别,从身边的当事人来看,都被非法集资犯罪宣传吓到了,认为众筹就是非法集资呢!今天就非法集资、众筹和大家分享一下,什么才是非法集资。

案一,案情这样:一个开发商有一块地,准备修个酒店,资金不足,须要融资5000多万,四处找投资人。

当事人是搞投融资的,手上有资本客户,这些客户也在寻找投资项目。当事人准备把这些客户引入投资开放商这个酒店投资,但当事人想不是单纯的投资,想引入一个综合的全新商业模式,那就是众筹加虚拟货币的形式。

说白了,就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将自己手上的众多投资者的钱通过众筹的方式,集中投给开发商。开发商修的酒店有150个房间,当事人手上有近2000个投资人,当事人想把这2000个人放到150个房间来投资。当事人准备开发虚拟货币,比如现在流行的比特币。以该项目为虚拟货币银根的基础,通过发行虚拟货币给投资人,然后建立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投资人把自己的虚拟货币放在该平台来交易,当事人设想的是只要酒店的生意火爆,那么该虚拟货币自然就坚挺,其货币价值自然就是水涨船高。

案二,案情这样我们宁夏在四川的很多老板,想在四川成立宁夏商会,给我们宣传也有两三年了,今年突然喊我去开会,我以为是商会已经成立了。到现场才知道还没有成立,还在商量如何成立商会的事,成立商会需要资金,也想通过众筹的方式,向大家募集资金。

我们商会的里会长就问我,如果宁夏商会通过众筹的方式募集商会运作资金会不会是非法集资,会不会因非法集资,商会的领导因非法集资被抓。

这两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哪些?

2、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3、非法集资与众筹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如何掌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按照该规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一下几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根据该规定,以上两个案子中,都是未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似乎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呢!

第二个问题,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平时听到的非法集资,误认为就是一个罪名,其实非法集资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概念,并不是刑法的罪名,处理该类行政管理的严重违法的行为,就是涉及这两个罪名。

第三个问题,非法集资与众筹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如何掌握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

众筹即向不特定大众筹集资金或向不特定群众筹集资金,这是一种吸收社会资金投资的商业模式。如果按照按照行政管理对非法集资给出的概念,没有经法定程序和有关机关审判,就是非法集资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机关的审批的众筹,就是非法集资,这就是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联系和区别。

在以上两个案子中,以及实务中如何把控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就是相当考手艺了。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都有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稳定压倒一切,国家所有的行为都在围绕着这一点在运转。刑事司法打击最多的也就是杀人放火,严重的刑事案件,一般的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基本不会主动打击,经济类犯罪,诈骗等一般都是说你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都是想尽一切办法不予立案。

经济犯罪只有达到一定的人数,严重威胁到稳定的时候,在受害人四处上访,拉横幅,堵路等时候,公安机关才会被动的介入,处理该类经济类犯罪。

非法集资就是这类案件,一般集资者承诺的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都无法拿回来的时候,集资参与人就开始找公安部门处理了,刚开始人数少,公安机关不立案,等到聚集到一定时候,威胁稳定,上访堵路的出现了,公安机关就开始以非法集资中的具体罪名,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了。

这就相当于默示的告诉了每一个市场主体,只要你胆子大,有能力把控风险,能够完成对你的集资参与人的回报承诺,不管是你什么样的集资商业模式,只要没有集资参与人举报你,那你即使按照法律规定你是犯罪,只要你没有威胁到稳定,那你不是犯罪。

在本文的两个案子中,当事人只要胆子大,同时有能力把控行业风险,能够兑现集资参与人的收益承诺,在现有的司法状况下,那你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马云和共享单车的成功就是现成的例子。成功了,你就是马云,失败了,你就是犯罪分子。

最后总结一点,那就是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不在于你是否取按照相关程序,取得了审审批部门的审批,而在于你是否胆大,同时有能力兑现自己参与人的收益承诺,只要你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方面,那你就没有形式风险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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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的和你说说吧。

假如你借别人的10万块钱,许诺投资高回报,年底连本带息,一共付12万块钱。结果你到了年底本息都付不了。就这一笔钱而言,你便是经济纠纷,别人可以告你,拍卖你的资产来还钱。如果你借了十个人的10万块钱,到了年底都还不了,那么你便涉嫌非法集资。你这个基本是诱骗别人给钱你。

而众筹就是你找十个人,每个人借10万块钱,然后告诉他们,你们的这10万块钱占的是这个事业公司的股份,并且签订协议,也就是说这个10万块钱有赚钱的可能,也有亏钱的可能,风险要自己承担,自己考虑清楚,到底要不要投钱。这个就属于摊牌似的风险分析,而不是诱骗。

所以非法集资是诱骗别人资金投资,而且之后还不了本息,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而众筹说白了就是你找的风险投资基金。


用户2044736857182788


首先我们要厘清“众筹”的概念,众筹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和公益众类别,其中可能和非法集资概念混淆的是股权众筹

我们知道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通常说的非法集资实际上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那么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具体探讨众筹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什么是社会不特定对象?简单来说就是你和集资公司互不认识,被销售拉到宣传会之类的场合宣讲,然后出钱投资对方,这就是违法的。

众筹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项目信息及融资需求后,有意向的投资人将资金托管众筹平台。达到项目预定的金额后,众筹平台帮助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把托管至众筹平台的资金转为投资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然后有限合伙企业再与项目发起人签订投资协议,支付投资款。在这个过程中,项目人获得资金的途径是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众筹不符合

集资诈骗,诈骗包含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显然不成立。

第三,是否涉及擅自发行股票罪。也是不成立的,从始至终,项目人的融资对象是一个特定的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过股票,因此也不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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