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商要收取房產證代辦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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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商代辦房產證要收取房產證代辦費,合理合法。

1、相關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未按規定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的,不予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

2、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簡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 一 )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或海域使用權;

( 二 ) 無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 三 ) 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佔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林地的使用權;

( 四 ) 耕地、草地、水域、灘塗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五 ) 地役權;

( 六 ) 抵押權。

3、不動產登記費由不動產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人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

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

擴展資料:

1、對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因將夫妻共有不動產的權利人變更為夫妻一方或雙方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髮證書的。

2、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後,原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林權證工本費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登記、查詢、複製和證明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3、在權利不變動、未產生新的登記類型的情況下,不動產權利人自願申請換領新版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向相關不動產權利人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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