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公安防疫發通告:報告要主動,違法必嚴查,舉報有獎勵


近日,我區極個別居民隱瞞自己和親屬在重點疫區的活動情況,還有的對隔離封控措施採取不配合態度、甚至干擾勸返點工作,嚴重影響了防疫工作開展。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治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通告如下:

一、所有外來人員必須主動登記備案。凡從市外來文昌湖人員,本區居民出市後返回文昌湖人員,以及曾與重點疫區人員、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接觸尚未在村委、當地衛生部門、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的,本人及近親屬必須第一時間主動報告、登記備案。符合條件的要主動自我隔離,一律不得外出。

二、所有居民必須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廣大群眾必須積極配合公安民警、衛生疾控人員、基層幹部的隨訪、檢查、登記工作,需要隔離觀察、治療的要不講條件服從安排。

三、從嚴從重打擊干擾防疫違法犯罪行為。對不按規定登記備案、報告情況甚至在工作人員詢問時故意隱瞞的,以及拒絕接受檢疫、治療、強制隔離,拒不執行人民政府關於疫情防治決定、命令的,公安機關將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群眾予以獎勵。舉報外來人特別是重點疫區來人不按規定登記備案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以及見義勇為、協助執法事蹟突出的,公安機關將提請黨委政府予以獎勵,做出重大貢獻的予以重獎。

附:相關法律依據

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

2020年1月30日


相關法律依據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二、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三、妨害傳染病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編造虛假的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播出,或者明知是虛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尋釁滋事。針對國家機關處置疫情或者針對不特定多人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蠱惑群眾,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妨害公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衛健委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疾控部門等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治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等職責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文昌湖公安防疫發通告:報告要主動,違法必嚴查,舉報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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