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2月3日,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基本案情

1月23日,沈某因了解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N95口罩有较好防护作用,随即联系蔡某合伙购买N95口罩。二人分两批以每个4.5元的价格购入25箱(每箱400个)假冒“3M牌N95口罩”。沈某在明知系假冒“3M牌N95口罩”的情况下仍销售给陈某、邱某等人,共计销售22箱,销售金额6.9万余元。后陈某、邱某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经群众投诉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提前介入

案件发生后,鄞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针对当前防疫工作实际,该院干警通过钉钉办公系统连夜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进行沟通,仔细审查电子案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梳理现有证据,并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鄞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涉嫌销售假冒“3M”口罩案

检察官与承办民警通过钉钉视频进行沟通


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鄞州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跟进,依法从严打击涉疫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切记!制售假冒伪劣口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面临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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