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普新區公安機關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二個一律”的通告

根據遼寧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和大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安排以及市公安局的相關要求,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和遼寧省公安廳《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的規定,

金普新區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金普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惡意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暴力、威脅、侮辱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或者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實施詐騙行為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盜竊、詐騙、破壞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涉嫌職務犯罪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希望全體市民同心合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信源:金普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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