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安人,隱瞞不報,造成疫情蔓延最高可判十年!


@懷安人,隱瞞不報,造成疫情蔓延最高可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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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有媒體陸續曝出多例個人隱瞞與疫情防控相關情況的個案,有從疫區出來的人員不僅不主動上報,還出門遊逛;有人有意隱瞞症狀與人群接觸,給他人帶來威脅;還有人故意隱瞞密切接觸史,不配合相關工作……對於諸如此類給疫情防控帶來困難甚至造成疫情蔓延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否涉嫌犯罪,昨日,記者專訪了律師進行普法。

“全民都有責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主動報告出行行蹤和密切接觸對象信息,以及積極配合隔離、治療等等。”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任忠孫律師介紹,針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家採取甲類(最高等級)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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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全民抗疫正在進行,但卻發生了一些人員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事件,特別讓周邊人員感到擔憂。任忠孫律師強調,出現確診患者不願說明接觸史、或者有所隱瞞的,或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承認接觸史以及不配合隔離甚至逃跑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協助社區和醫療機構對其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日,青海一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因隱瞞發熱症狀,與人群密切接觸,此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引起關注。任忠孫律師表示,如果確診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監控,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疾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更為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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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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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製:趙明元

責 編:董寶瑞

編 輯:郭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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