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家裡馬上就要拆遷,為了多拿到拆遷費,便找到了女同事小紅。小王拿出50000元,讓小紅和自己辦理結婚證,然後把戶口落到自己家裡,等到拆遷過後,兩人再離婚。小紅答應了小王的要求,沒想到兩人領取結婚證不久,小王強行和他發生了性關係。
在沒領結婚證之前,如果當事人違背婦女的意願強行和自己發生性行為的話,可以告其強姦,但事實婚姻關係,也就是領取結婚證之後,想要認定強姦是很有一些難度的。
一、“假結婚”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
一般是不會構成強姦罪的,要領了真的結婚證,就具有了法律效應,就認定了兩人的夫妻關係。
強姦罪是指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這裡就面臨了一個尷尬問題,那就是取證難,也算得上是法律的漏洞,比如說提取證據時,一般以精液、指紋、血跡、頭髮、鞋印等為由有效證據來判定男方是否與被害人發生過性關係,從而來判定他是否構成強姦罪。
但由於是夫妻關係,以上這些證據卻不能有效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構成了犯罪,屬於事實證據不清,按照現在“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犯罪嫌疑人是很難被定罪的。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也就是說行為人有沒有利用這種特殊的關係。
如果沒有使用這種關係,雙方完全是自願發生性行為,則不以強姦罪論處。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2)強姦罪在客觀上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也是構成強姦罪的最關鍵的環節。也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識和其發生性行為,是認定強姦罪的關鍵。在實際案例中,有婦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為人真正實施行為時,婦女則明確表示反對的。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姦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進行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因此,女子也可以構成強姦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慾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等其他罪名論處。
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本身就規定的夫妻之間是有相互履行義務的這種責任的,而這裡的義務也包括性義務。大家要知道,法律上沒有假結婚和假離婚,就算當初兩個人協商好的這種結婚只是做給其他人的一種表現,但是領了結婚證以後就不是以當初的約定為準了,如果是夫妻之間發生的性行為,一般不會被認定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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