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也分到遺產?

“假結婚”而引發各類房產及經濟糾紛已不是新鮮事。今天小百通過去年的一個案件,來和大家看看“假結婚”是否也可以分到遺產???

案件:

去年,上海市一起遺產訴訟案就引起關注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是上饒人詹女士當年為讓兒子在上海考大學,與丈夫離婚嫁給了上海一名比她大29歲的老人……

據介紹,上饒女子詹某40歲,在上海打工近20年,2013年9月23日她與老家青梅竹馬的丈夫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個月後,又閃電般地與年長29歲的上海籍陳老伯登記結婚,兩人婚後未生育,與詹某結婚前退休多年的陳老伯獨居上海市新閘路一房屋內。而在前幾年,該地塊遇上動遷,自認為已到風燭殘年膝下無子女的陳老伯選擇了現金補償拿了一筆動遷費後他就在離妹妹家不遠的康定路某處租房住。

開始,街道並不知曉陳老伯與詹某登記結婚,但紙包不住火陳老伯結婚的消息還是悄悄傳開了,然而陳老伯卻在與詹某結婚一年後也就是2014年10月6日去世,並留下約96萬元遺產…而陳老伯未立任何遺囑或遺贈。


“假結婚”也分到遺產?

這件事鬧到了法院,詹女士將丈夫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告上法院,理由是他們不告訴陳老伯葬禮的時間和墓地的位置,而且死後留下96萬餘元遺產陳老伯沒有子女而她與陳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作為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由她來繼承陳老伯的全部遺產。

就在庭審期間,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向法院遞交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中詹某及其前夫王某與陳老伯認為詹某與陳老伯結婚目的假借結婚之名提供幫助。他們還稱儘管詹某與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係,但事實上兩人還是如同夫妻一起生活。而詹某與陳老伯雖在法律上有婚姻關係,但生活中分開居住經濟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沒有夫妻之實,並且陳老伯平時生活及生病期間詹某從未關心和照顧完全靠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照顧,這有街坊鄰居可以證明,請求法院駁回詹某要求繼承遺產之訴。

“假結婚”也分到遺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儘管《承諾書》不是遺囑,但詹某、王某與陳老伯約定的是分別財產制,對於一方去世後的財產處理,另一方可以繼承。鑑於詹某系死者陳老伯的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繼承陳老伯遺產的權利。但根據詹某與陳老伯辦理結婚登記前,詹某及前夫共同向陳老伯承諾,詹某與陳老伯登記結婚是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學,並非以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另外,法院還認為,本案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故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也有權繼承遺產。具體金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兼顧對陳老伯所盡義務酌情予以考慮分配,法院在認定的遺產總額中,判決由詹某繼承其中的25萬餘元,除去喪葬費等剩下的其餘遺產60萬餘元由陳老伯的四個弟妹們繼承。

小百說法:

婚姻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礎上,而不是為了謀求某種利益,才能讓婚後生活更美好,而且也更加穩定長久。

而且“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結婚’一說,所以也不建議所謂的假結婚,一旦有事就很麻煩。可以看出,陳老伯的弟弟妹妹都認為,女子詹某和他們的哥哥是假結婚,但法律就是這樣,一旦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就是結婚了。”雖然《承諾書》寫得清清楚楚“各方的財產對方無權享用和支配”,但這只是生前行為,不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而到了遺產糾紛時,已經從婚姻法變成了繼承法,產生的法律事實不同導致適用法律不同。在繼承法裡如果需要避免‘假結婚’的妻子繼承自己的遺產,陳老伯只能通過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來把自己的遺產分配給弟弟妹妹繼承。

“假結婚”也分到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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