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講堂」可能背債,還可能獲刑,假結婚,千萬別試!

「法治大讲堂」可能背债,还可能获刑,假结婚,千万别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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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一名女子為了幫男朋友討債,在男友的慫恿下跟其他男人假結婚,騙取當地村委的拆遷款。不料卻莫名背上近200萬元的鉅額債務。不僅如此,還因假結婚而被判了刑。假結婚,這個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聽說甚至碰到的“怪物”到底有怎樣的魔力?它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為什麼假結婚會觸犯刑法?本期的法治大講堂邀請江蘇湃亭律師事務所律師梅琳為大家講解跟假結婚有關的法律問題。

「法治大讲堂」可能背债,还可能获刑,假结婚,千万别试!

浙江一女子為騙拆遷款假結婚

最終被判緩刑

浙江蕭山女子晏某在2014年年初嫁給男子嚴某。嚴某沒有正經工作,欠了很多債。

2016年底,因為欠債不還,嚴某和妻子晏某被債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歸還185萬元借款。

庭上,嚴某對自己借錢一事沒有否認。而晏某卻情緒十分激動,當庭大喊:“我們是假結婚,這錢我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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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哪有假結婚一說?法院一審判決,這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嚴某和晏某共同承擔。

晏某不服判決,上訴到杭州市中級法院,理由是:她和嚴某的這段婚姻是“假”的:“我們不住一起的,也沒有發生過關係,連手都沒有拉過!”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晏某這才說出真相——

原來,晏某原本有個男友,姓吳,兩人已經交往了五六年。

吳某和嚴某在牌桌上相識,嚴某先後向吳某借過幾次錢,總共有四五百萬。這筆錢,嚴某一直拖著不還。吳某對其沒有辦法。

2013年底,吳某聽說嚴某所在的村子馬上要拆遷了。為了讓嚴某還錢,吳某想到了一個“奇招”——讓女友晏某跟嚴某“假結婚”,這樣一來,女友就能分得部分拆遷款,正好拿來抵債。

吳某把女友和嚴某叫到一起商量。女友聽說能拿回錢,沒有表示反對;而嚴某欠錢理虧,也答應了。

就這樣,三方達成一致。2014年1月,嚴某和晏某在蕭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7月,晏某把戶籍遷到嚴某家中。

婚後,兩人實際並沒有住在一起,只是村幹部偶爾來走訪或談拆遷條款的時候,晏某會以妻子的身份出現一下。

2015年1月起,村委會陸續將4.6萬元拆遷款轉入“女主人”晏某的銀行賬戶。

然而沒想到的是,嚴某“婚後”依然在外四處借錢。後被其他的債主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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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晏某傻眼了——自己假結婚快三年才弄了4萬多元錢回來,現在多出一筆近200萬元的“夫妻共同債務”。她和男友吳某一商量,趕緊和嚴某撇清關係。

三人借結婚登記騙取拆遷款,法官也很意外:這不是詐騙嗎?於是將案件移交給了公安機關。吳某和晏某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向警方投案自首。

晏某說,自己已認識到錯誤,願意把這筆錢還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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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蕭山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嚴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晏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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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為何構成了詐騙罪?

“假結婚本身帶有欺騙性質。”梅琳律師說,在生活中,假結婚已不是新鮮事,很多人因各種原因會去辦理結婚登記。

但為何本案中的晏某等人會因假結婚而被判犯罪呢?

梅琳律師解釋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視情節輕重,起點刑從3年起,最高可為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晏某等三人利用政府的拆遷政策,為獲取更多的拆遷補償,才讓嚴某和晏某“假結婚”。在這一系列行為中,三人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村民委員會實施欺詐,從而導致其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錯誤認識處分村集體財產,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三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詐騙罪。

在拆遷過程中,由於補償、安置利益巨大,不少人抓住政策的漏洞,為了分得更多的補償款和安置房而選擇“假結婚”、“假離婚”,這種行為已觸犯法律,將會被嚴厲打擊。

假結婚會帶來哪些法律後果?

在梅琳律師看來,現實中,所謂的“假結婚”即為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但實際上沒有兩性感情關係,也沒有性關係,只是出於某種利益需要或為了到達某種目的。現實生活中“假結婚”的原因很多,如為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利益;為拿外國的綠卡或港澳居留權;解決子女戶口問題等。

“假結婚深層次根源,在於資源分配的不公、某些政策的不合理以及人追逐利益的本性。”梅律師說,假結婚在法律上的後果,與真結婚是一樣的。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結婚。原因有三:

一、在我國,婚姻狀況以民政部門登記為準(例外是生效的離婚判決),婚姻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可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法律無從得知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只能從人的外部行為和對外的意思表示來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三、當事人是否共同居住,當事人是否有兩性感情關係和性關係,法律往往難以完全查清,故以登記為準,才能維護婚姻的嚴肅和法律的權威。

因此,在很多人選擇“假結婚”來達到其目的同時,也會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第一、承受輿論壓力,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

第二、離婚時的訴訟成本高。假設一方當事人甲要離婚,乙不同意,或者對具體事項不能達成一致,則只能通過訴訟來解除婚姻關係。法院要審查兩人的感情狀況是否破裂等,而訴訟的成本包括時間精力金錢(訴訟費律師費等)都是非常高的。

第三、財產被法定共有及分割。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後財產法定共有制,只有少數的幾種例外情況。若甲和乙沒有簽訂協議,沒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則甲在結婚登記後所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極有可能要被乙分割一半。即使雙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如果乙能舉證證明該協議是在乙被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協議無效。這點對於經濟上處於優勢,賺錢能力強收入高的一方而言,就非常吃虧了,畢竟婚姻是假的。

第四、可能要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若一方需要扶養(比如身患重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對方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必須予以經濟上的支持。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若一方在離婚的時候生活困難,對方應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此外,遺產可能會被繼承。夫妻之間互為法定的繼承人,若一方未訂立遺囑而突然去世,對方作為配偶,有權繼承其遺產。

“假結婚”是否需要承擔結婚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前面說到,我國法律上沒有假結婚的概念,一旦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如果沒有假結婚的情節,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已說明晏某需要承擔她與嚴某婚姻期間的債務。

結合現行法律規定,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為:

1.夫妻雙方一致認為,一方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3.雖然所借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的,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晏某是否需要承擔“假結婚”期間的債務,需要由法院對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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