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公司要我天天去報到,不終止合同也不安排工作,發基本工資逼我自動辭職?咋辦?

沉默不代表不言


不足額髮工資、繳社保肯定是違法的。

先跟單位協商,期間注意收集證據。

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他們會介入調查並責令單位足額制度。

如果公司還是不給發,那你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支付未支付的工資、經濟補償和未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這個是賠償最大化的正確方法。


人社寶


這公司挺缺德的,這是想跟你打持久戰逼你主動離職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們不需要跟公司死磕,只需要考慮怎麼做能最大化我們自己的利益。

先講一個相似的案例,我一個朋友曾經有跟你差不多的遭遇。

私企銷售,工資主要靠提成,基本工資還不到兩千塊,提成每個月能拿四五千,幹得好能拿八千一萬。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沒有產品供銷售賣了。沒有東西賣那就拿不到提成,那就只能開基本工資。這幫銷售哪受得了這樣啊。但是公司確實也不算違反勞動法,基本工資照開,保險和公積金不耽誤你,就算去仲裁也沒什麼辦法。

朋友他們一開始還沒覺得公司是想逼他們走,以為就是一時的,他們就當自己輕鬆一段時間,上班摸魚,有個別人幹起了副業。後來挺了兩個月大家發現不是那麼回事,公司沒有要變好的意思啊。然後大家基本上就都開始在外面找工作了,找到工作就各自離開了,誰也跟公司耗不下去啊。工資縮水那麼多,還得養家餬口還房貸呢。

回到題主的這個問題,目前的狀態跟我朋友當時遇到的差不多。關鍵問題就是現在工資縮水了多少,是否影響到現在的生活。

  • 如果工資縮水很多,那時間就是金錢,不要再耗下去,趕緊找合適的工作離開。
  • 如果工資變化不大,自己也有別的副業可以發展的話,那倒是可以耗一耗等裁員拿賠償。前提是這段時間不要白白浪費,能利用上班時間乾點別的事兒,或者能學點新東西的話也好。

但是就算等到了裁員,仍然要繼續工作的對不對?所以不妨還是要把找工作這事兒提上日程。要是找到一個不錯的工作,那咱也就不用等賠償了早早離開不也是挺好的嗎?

【總結】這種情況最怕自己猶豫不決,又想找工作,又想要賠償,結果每天的日子都在蹉跎中度過了。從現在就準備起來,簡歷更新好,工作也找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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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什麼東西最貴?時間!

別和公司耗了,既然想讓你走,那就找好工作走吧,耗著也沒意思。

可以和公司開門見山的談:既然公司想我離職,那麼給我一個月時間讓我去找工作,一個月內無論找到與否,我都離職,但是這個月我不來公司打卡。


佑刀決


看了題主問題的詳細描述,合同到期又續簽了合同,只發每月2千的合同保底工資,繳納最低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天天報道打卡,不安排實際性工作,目的就是逼你主動辭職,不想給經濟補償。

我覺得,只要你好好學習一下《勞動合同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你公司的目的很難達到。即便是你提出辭職,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也應該給經濟補償的。我這麼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對經濟補償的規定,其中就包含了關於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只要符合相關條款,就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完全符合題主問題中公司發保底工資、繳納最低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司違法的事實情況。

公司給你發保底工資就是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最低社保和公積金,就是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就憑這兩條足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照樣得給你經濟補償。

心語的建議是,既然公司這麼對待你,這麼不厚道,再這麼耗下去也沒有什麼意義,單方面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拿到經濟補償後再找新的工作吧。

估計公司不會同意給,要不公司也不至於來這一招。你可帶齊能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以及公司給你發保底工資、繳納最低社保和公積金的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或者申請仲裁。

以上是我根據對《勞動合同法》的解讀後,給你提出的建議,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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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卻一直在給你發工資,交社保,證明你與公司仍然存在勞動關係。在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公司卻沒有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單位必須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你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必須與你續簽,如果單位不續簽,按照下列法律規定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規定的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在原條件或比原條件高的情況下,與勞動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單位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單位只要降低原條件,就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打印出你的工資流水做證據。)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說,如果單位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鑑於你的實際情況,你還可以要求單位補發低於原工資水平的工資。

你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希望能幫助到你。


民商法律師楊帆


【職場新人秀】作為有多年HR工作經驗的我來說,不得不承認HR善於使用這種方法處理問題,不過我們也沒有辦法,領導不給錢又讓HR儘快處理,也就只能出此下策了。

接下來說回正題,像樓主這種情況建議以“未足支付工資報酬”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兩個含義,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下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這時候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主體為勞動者,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除此之外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用人單位只發基本工資來看,已經屬於低於原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過根據描述只發合同工資2000元,則說明原勞動合同的工資也是2000元,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續簽程序沒有問題。

未續簽勞動合同之前的工資

我想樓主能幹這麼長時間,肯定之前的工資應該高於2000元吧!要不也不能幹得勞動合同到期,只是在這個中間出現什麼變故,才導致用人單位出此下策來對付你。

即然說到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其中的條就是“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其中這個足額勞動報酬可是之前應發的工資。另外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即然情況已經幹這麼長時間了,建議能留儘量留,如果實在沒有挽留的餘地,那就找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找用人單位說道說道。


職場新人秀


這樣的做法在企業司空見慣了。說明兩個問題。一是,這個單位確實不需要你了,而且不想因主動辭退你而支付賠償金。二是,你在單位已經失去立足之地,不要幻想在這個單位繼續幹下去了。除非你還想幹,並且能疏通關係。

最簡單直接的辦法是馬上辭職走人。因為從時間上講,個人耗不過單位的。從利益上講,你個人的損失勝過單位損失,即使你告贏單位,也將付出一定代價。因此,長痛不如短痛,處理事情要果斷,別猶豫。

再一種辦法,暫時先維持著勞動關係,有單位上保險,不怕。抓緊“騎驢找驢”。哪怕找個臨時工光上夜班,也先幹著,短期內維持生活不降低。

一旦找到新的用工單位後再辭職。這樣,原單位也不會在辦辭職手續上為難於你。

還有一個辦法,與單位攤牌。叫我走,可以。但是單位要給我開一張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讓我短期內能享受失業保險(這樣做成功率不高),有的單位會考慮的。拿著失業險,再找工作總比直接辭職好一些。


手機用戶張和新


如魚觀點:只能說這個公司做得太過分,因為員工合同到期,如果不想再聘任員工,那麼公司方應該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並且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是這個公司不想再聘任員工,而是繼續續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卻不安排員工實際性的工作,發放低額的工資來逼迫員工離職,為了就是不想給員工經濟補償金,那麼如魚建議題主,既然公司都做得如此過分。不想再留你,你何必還在這裡傻傻地耗著呢?

我認為題主還是離職為好,雖然這正是公司所樂意的,但是留下來對自己毫無益處,不要抱著對公司有任何的期望,有些公司以這樣的方式來逼迫員工離職,何必讓他逼呢?自己大大方方走便是,有能力,有才華,肯定會找到一個比這更好的公司。

一個格局眼界小的公司,沒必要留戀,中計就中計,因為如果自己耗著的話。浪費的是自己的時候,自己的精力,題主不如趁著這個時候,反正工作上的事情也不多,那麼就好好看看招聘網站的信息,或者去面試其他的工作,又不是隻有他一家公司是你容身之所,所以自己還是得有點自信,他的逼迫,不能成為威脅,只能成為你邁向更好未來的墊腳石,對於這種企業,嗤之以鼻就好,別有太多留戀。

題主想要尋求經濟補償,估計不現實,因為公司都做到如此地步,肯定各方面都有考慮,不會那麼輕易地就讓你轉了空子,除非你耗著不離職,但他總能找到法的問你的責,最後的結局還是想方設法地逼退你,或者是直接開除,一樣得不到補償,所以白耗著沒用,到不如隨他的意,走得大大方方!

希望題主能找到一個更好的工作!

以上是如魚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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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如魚


這樣的工作給我最喜歡了,什麼活不幹還能有工資拿!不得了的好事情啊!最低工資也行啊!你可以天天帶一臺電腦去上班,沒事就學學習,正好又有工資拿,又可以充電學習,等機會成熟了就辭職也來得及!或者每天去上班,努力去搶別人的工作幹!最好把老闆親自幹的工作也搶著幹,最後讓老闆或者領導無事可幹!這樣,最後讓別人感覺離不開你,離開了你就會覺得少了些什麼,離開你就會覺得沒有免費的勞動力給他們幹活!如果你掌握了公司的核心資源,那麼,你想離職老闆也不會讓你離職的吧!你要造成一個事實真相就是:如果少了你,那麼公司就會有很大的損失,努力讓自己值錢,讓別人需要你!如果別人不需要你,那麼你被拋棄就是應該的不爭事實!你自己看著辦吧!


開K83589469


這是企業有意或惡意逃避責任的行為,建議你從這幾點來做準備:

一、不能衝動

先按照企業的要求來做,先確保自己不要做出違規的事情來,避免落下把柄,被企業利用,作為辭退的理由,就麻煩了。

二、建議主張點

①不籤續簽合同:員工無過失,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主張補償金的。

保存好之前的勞動合同,提醒公司自己的合同到期了,最好能書面提醒,其次是電話給HR部門或自己的領導,電話錄音,這個人最好是公司的管理層,在外面可以查到在公司任職最好。

②超過1個月不續簽:只要不是員工本人不籤,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③不安排工作:可認定為調崗,這是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行的。

④發最低工資:可認定為惡意降薪,留存好前後的工資條或去銀行打印流水記錄。

三、收集證據

①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條或工資卡的銀行流水等一定要保存好。

②公司給出的其他書面通知,若未加蓋公章,則要求加蓋公章,否則不要執行。

③準備一支錄音筆吧,所有溝通儘量都錄一下,一支不夠就再來一支。

④在公司期間,注意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打卡,出現打不上卡的情況,要及時書面反應,自己存底,不要與人發生衝突,睡覺、玩手機等。

⑤諮詢專業人士,最好是仲裁機構那的律師,或直接找律師溝通,若是補償的錢不多,公司肯定不會這麼做的。也別拖太久,因為補償金的計算是按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太久了會拉低這個基數。

建議:走到最後,能協商解決的儘量協商,儘量不要到司法,因為成本太高!

最後,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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