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局后三男两女共同入住宾馆,其中一女被两次强奸,是轮奸吗?

饭局后三男两女共同入住宾馆,其中一女被两次强奸,是轮奸吗?

<strong>[案例] 2019年8月19日晚上,王某过生日,邀请柯某、董某以及刘娟聚餐,刘娟带上好友王丽一同赴宴。24时许,王某等五人离开饭店时,王丽已呈深度醉酒状态。于是,五人便乘坐出租车来到市内某宾馆开了一间房,由董某将王丽抱到房间。由于房间只有两张床,五人便将两张床并到一起,紧挨着在床上睡觉。凌晨4时许,董某起床上厕所,趁王丽醉酒熟睡之机,将王丽的短裤及内裤脱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董某将王丽的内裤穿好,准备睡觉。期间,柯某醒来,目睹了董某与王丽发生性关系。在董某上床躺下后,柯某认为董某已睡着,便将王丽的内裤脱棹,与王丽发生了性关系。董某见柯某奸淫王丽,上前制止,遭柯某拒绝后仍继续躺在床上。所有这一切,王某与刘娟均已发现,两人只顾搂抱,任由柯、董某对王丽奸淫。


饭局后三男两女共同入住宾馆,其中一女被两次强奸,是轮奸吗?

基于理论及讨论的需要,笔者对案件原形稍作改编。以下笔者对饭局组织者王某、刘娟及柯某与董某的行为分别评价,敬请读者指正笔者的观点。

王某、刘娟行为定性

<strong>01 王某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因过生日,组织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就对于参加饭局的所有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换言之,王某应将参加其饭局的每一个人交由其家人,使其处于安全监管之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strong>02 刘娟的行为

刘娟在参加王某的生日庆宴时,带上了好友王丽,就对王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全程保障王丽的安全,直至其处于安全处所为止。

饭局后三男两女共同入住宾馆,其中一女被两次强奸,是轮奸吗?

本案中,王某及刘娟在王丽深度醉酒状态下,安排宾馆住下,是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但是两人应全程保障王丽的安全。在王丽深度醉酒,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两人只顾搂抱,任由柯、董两人对王丽实施奸淫。从民事角度来说,两人共同对王丽承担民事责任;从刑事角度来说,王某是饭局的组织者,开房供大家休息时,就对自已所开房间人与物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同时对发生在该房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制止的作为义务,本案中,王某在知道王丽被强奸的情况下,有能力阻止而不制止,涉嫌不作为的犯罪。刘娟将好友王丽带入饭局,对王丽的安全同样负有作为义务,刘娟在明知柯、董两人对王丽实施奸淫,而不阻止,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笔者认为:王某与刘娟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强奸罪,为共同犯罪,系片面的帮助犯。

董某与柯某涉嫌强奸罪,不具有轮奸情节

饭局后三男两女共同入住宾馆,其中一女被两次强奸,是轮奸吗?

轮奸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说“行为共同说”,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意识的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为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本案中,在董某对王丽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才发现,因此,两人对王丽的行为没有共同性,基于柯某对王丽没有安保义务,即使柯某对董某的行为没有制止,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那么在董某强奸王丽过程中,柯某是否为片面帮助犯呢?符合是否定的,本案中,柯某既没有帮助的行为,也没有帮助的故意,只是偷窥了一眼,难以将该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在董某对王丽强奸完事后,柯某对王丽的再一次奸淫行为,另成立强奸罪。

综上,由于董某、柯某没有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对王丽实施强奸行为,两人不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按个人单独犯罪处理,分别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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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结语:本案中,由于王某与刘娟负有对王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导致王丽被两次强奸的结果,涉嫌不作为的犯罪,且为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即董某及柯某在强奸王丽时,对于王某与王丽已发现其行为并不知情,正是王某与刘娟两人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导致了王丽被反复强奸的结果。董某及柯某分别涉嫌针对王丽的强奸罪,为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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