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口罩等防疫用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我州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口罩等防疫用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紅河州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嚴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條措施的要求,不斷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和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監管,依法嚴肅查處哄抬價格、無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現將全州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口罩等防疫用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案例一:

元陽縣


1月28日,元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金葉購物廣場(超市)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其在銷售口罩時未明碼標價,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元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立即改正,並處沒收違法所得417元、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瀘西縣


2月3日,根據群眾舉報,瀘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瀘西金馬鎮爵冊村衛生室高價銷售消毒酒精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從縣城購進每瓶500ml酒精10瓶,每瓶進貨價為4元,以15元至20元每瓶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瀘西縣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改正,並予以立案調查,詳細情況正進一步核實,將於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瀘西縣


2月3日,根據群眾舉報,瀘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瀘西旭康藥店高價銷售口罩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以12元每隻的價格購進無標識普通防塵口罩400只,以每隻19-38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案發時售出42只。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瀘西縣市場監管局當場責令改正,並予以立案調查,詳細情況正進一步核實,將於近期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0年2月5日

紅河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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