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關於明清時代的社會性質,一般有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是“鄉土社會”,是指當人們遇到需要打官司的事情時候認為是羞恥的,到了這一程度則說明教化不夠,因此在遇到事情時,人們最為看中的是調解。

另一種是 “好訟”社會,就是以法律訴訟為視角,人們遇到爭端時會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毫無疑問的是,明清時期是一個社會轉型的時期,儘管還是有很多地方官員會受傳統的“無訟”觀念的影響。

希望大家能夠選擇“無訟”方式解決紛爭從而養民財力,並且百姓也是希望通過調解而“無訟”,但是當民間百姓遇到情節嚴重、急迫的狀況時,還是需要通過訴訟的,另外在社會大變遷的背景下,最終導致了明清時期好訟社會的形成。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清代主張理想化的“無訟”,百姓打官司可能面臨“濫訟”或“敗訟”,普遍倡導“平情息訟”,難以判決的案件就交給官府解決。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裡,希望達到的理想社會的境界就是無訟,“無訟”最先出現在《大學》中,孔子說到:

“聽訟,猶吾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這就是無訟思想的來源。在清代時期,民間流傳著許多的俗語,當中關於告狀的俗語大多都是勸別人不要告狀,認為一旦提起訴訟就會耗時耗力耗財,也會造成很多冤案的產生,越打官司越窮。一旦“濫訟”,一般普通勞苦百姓就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這些都體現了在民間一直存在的無訟思想。在明代,普通百姓對官員會有一種與生俱來的畏懼感,他們害怕官員,把他們當作天地老爺。所以他們如果涉及到了訴訟層面,就必須花錢為自己聘請狀師,寫訴狀,還要賄賂官差、官員,請求知情者的幫助。

這樣一來就需要花費大量的金錢在一場官司上面,這樣就會造就一場不公平的審判,對於勝訴一方而言是費心費神,失財失業,即使贏了官司,將來的家庭生活環境也會大不如以前。

對於敗訴一方而言更加是傾家蕩產,身受刑罰,家破人亡,愧對家人。因此,為減少這一現象的發生,明清時期的中央朝廷採取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百姓之間的紛爭,從而維持達到無訟的境界。這種調解方式,得到了來自地方家族的支持。

明清時期地方家族的族規大多倡導“平情息訟”,大多約定如果是家族內部的爭端,那麼這種爭端由家族內部自行調解進行處分解決;如果是與外姓發生爭端,那麼又分兩種情況,如果是案情重大,難以解決的,就交給官府解決。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如果只是一些涉及到門戶婚姻田地之類的小事,就由家長出面講和平息,本族過錯就由家長帶過錯之人前去賠禮道歉,是外姓人的過錯,就告知官府認罪講錯。以上說到底就是在出現爭端時,採用調解手段講息解決爭端。

儘管如此,為了出現的不公平的事情維護自己本身的利益從而採用訴訟的方法才是人的本能。但是應當如何認識“訟”呢?在明朝張弼《原訟》的這篇文章中說到了他對於“訟”的理解,大概意思是說訟最初是一種為公平所發聲的,是為了攻擊處理那些不公平的事情。

“凡有血氣者,莫不有之。不特有血氣者,凡物之相戾者,莫不有之”。

還有一層意思是在歷史的發展演變過程中,訟逐漸發生了弊端,開始被君子所厭惡,小人樂為之,不在是強調公平之言。的確,很多訴訟爭議的形成,大多都是激於意氣,因為有了此風氣的出現,最終導致了訟的出現和發展。

“無刑堂”一詞的出現代表著無訟觀念嚮明清時期的司法實踐開始滲透。對於府推官這一職位,本來應該是專門的處理案件的官職,主要職責就是處理民間百姓的訴訟案件,但是在當時卻將推官辦公審理案件的公堂稱作“無刑堂”。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可見在當時即使推官身負司法之責,但是其在日常辦案過程中所辦也是一些大案子,比如說倭寇、盜賊一類的,在推官心中所想的依然是“無刑”。從明清時期的地方官員來看,他們心中充滿著無訟的思想,堅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來處理案子,堅持寧願錯放,也不願錯抓。

所以一些地方官員也經常會告誡下級官員,要勸百姓減少訴訟,從而減少不必要的錢財花費;勸導官員簡單辦案處理訴訟,從而從官廉潔。這種無訟的思想已經滲透到明清兩代地方官員的司法實踐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種“省訟”的說法。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明清時期面臨“好訟”的社會現實,百姓們越來越注重自身利益的維護,當時吏治混亂,地方官員通過訴訟謀取私利,與貪婪之人勾結,社會流動是加劇“好訟”的重要依據

在明清時期,“好訟”、“健訟”、“刁訟”等已經成為了出現率較高的一詞,這些都說明了在明清時期著實已經形成了一個好訟社會。明清時期,訴訟逐漸增多,這明顯是一種發展趨勢,而引發訴訟不斷增多的原因大概有兩點。

第一點是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民間百姓越來越重視自己的利益,求利意識不斷增強,為了追求利益,不惜經常提出訴訟。

第二點是倫理道德的不敦,在中國傳統理念,家族內部之間相互尊重,內部和諧,但是在歷史發展的長流中,遭到利益的誘惑,家族成員為了一己私利,將家族關係變得千瘡百孔,破壞了上下等級關係,這樣一來使得在家族背後的爭端放大暴露在世間大眾面前,往往追求訴訟來解決。

隆慶年間,官員許天琦上奏,曾提出了自己關於好訟的看法,朝廷重要官員承襲上官思想意志,殺人媚人。地方官員太過信任書吏,憑藉自己的官職地位進行威逼,自行解釋法律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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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謀取利益,官員貪汙受賄,大多接受民間百姓的訴訟。官員即使知道是錯假冤案,但是不加改正,繼續錯下去。並借用自己官員身份的威嚴讓百姓服從判決,使得百姓不敢上訴。


再加上地方官吏治理不當,對地方百姓缺少教化,導致百姓不再注重仁義,謀求財利。地方官員尤其喜歡繁多的訴訟,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刑罰他人,獲利於己。

到了清代,潘月山則認為好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人的本性所致,一些百姓,在遇到講道理不行的情況時,為了求勝,就因為小事而提起訴訟,他們認為這是一種才能本事,認為自己認識官府是一件體面的事情;

另外地方上貪惡之人的出現,為了謀取他人的利益,於在碰到事情時將事情鬧大,鬧到官府那裡去,從而取得些許利益。後來出現了識字之人,但是因為無業,所以為了取得一些利益錢財,哄騙他人為了一些事情提起訴訟,從而運用文筆為其進行訴訟,獲得一些利益。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綜上所述,明清時期好訟社會的形成並非偶然,首先是城市化、商業化的發展導致體制的失效,形同虛設,好訟風氣的出現與訟師的發展相輔相成,互相促進。還有代書人行業的發展,出現了大量的代書人,成為了一種新興職業;

也出現一些訟師與地方地頭惡棍以及官府為了謀取利益,相互之間進行勾結。在明清時期的社會背景下,社會流動的加劇是形成好訟社會的重要因素。

在當時,流徙之民更加趨向於好訟,移民的大量湧入也使得原本風俗淳樸的地方,逐漸更加趨向於好訟。好訟之風的形成則形成了好訟地域的形成,在明清時期,形成了諸如江南、紹興、江西等地這樣的的好訟之地。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在“好訟”衝擊下,出現了“息訟”觀念及其司法實踐,“息訟”主張儘量避免提起訴訟,避免不必要的財力物力浪費,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好訟的社會現實,從根本上已經打破了無訟的思想境界,反之出現的是息訟觀念。在明清時期,訴訟日繁是一種社會趨勢,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官員將訴訟當成訟中生財的方式,這樣會大大浪費百姓的財力,便會動搖統治者的統治基礎。

因此,息訟的出現就是為了維護統治的穩定。從而大多主張儘量避免提起訴訟,提起訴訟只能是無奈之舉,當民間有了爭端時,最好能夠不提訴訟,採用民間調解的方式解決爭端。

在提倡息訟的過程中,息訟已經開始在司法實踐中滲透。最廣泛的體現就是在明代官員中,以一種“老人和事”的態度來對待訴訟雙方,採用“四六分問”的方式,這樣一來雖然可以息訟一時,但是以後也會成為爭訟,地方官員也不再是裁判人員而是和事老。

明清時期的訴訟觀:從“無訟”到“息訟”,穩固社會的重要基石

在清朝司法實踐中更是出現了“停訟”和“農忙止訟”的現象,規定一定期限內不可以提起訴訟,在農忙時期更是不能提起訴訟,這充分體現了“重農桑,裕邦本”。

儘管無訟觀念在明清時期仍然有一定的遺存並且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有所滲透,但當時的社會背景著實可以稱之為好訟社會。這樣一來,無訟與好訟必然會產生衝突,於是出現了息訟觀念並且在司法實踐中滲透,逐漸成為普遍。

參考歷史文獻:

《大學》

《原訟》

《福惠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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