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沽源:依法对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

河北沽源:依法对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提出抗诉


  为换取较轻处罚假意认罪认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又提出上诉,面对法律岂能如此“随意”。近日,河北省沽源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出抗诉。

  据悉,2019年9月的一天,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某旅店门口,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言语不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用木棒将张某某殴打,致张某某受轻伤。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书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在沽源县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实为以认罪认罚的形式牟取较轻的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属于假意认罪认罚。鉴于一审认罪认罚基础不存在,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罪刑不相适应,该院遂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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