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檢察院:編造、散佈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構成犯罪

廣東省檢察院:編造、散佈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構成犯罪

2月6日下午,廣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第12場疫情防控新聞發佈會,通報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情況,重點介紹依法防疫、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情況。省衛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人將出席並答記者問。

現場有記者提問,近日他在網絡上注意到,有人為推銷產品或博取關注編造謠言信息,有人道聽途說在微信群裡轉發不實信息,檢察院是如何處理這些行為的?

广东省检察院:编造、散布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构成犯罪

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來向東表示,處理此類行為首先要看情節與後果,對情節輕微,危害後果不嚴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具結悔過,或予以相應治安處罰。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則構成刑事犯罪,有三種情況:

1、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2、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3、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方晴、章程

廣州日報全媒體圖片記者 駱昌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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