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工资福利计算等,各种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疫情当前,各地政府先后出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我们先来看一下各地的复工时间——

疫情期间的工资福利计算等,各种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疫情期间的工资福利计算等,各种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疫情期间的工资福利计算等,各种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以上统计未包含港澳台地区。

  

  延迟复工,那么一大堆问题来了——

公司不放假违法吗?

公司用公休抵充合理吗?

正常上班算加班吗?

在家工作算加班吗?

  今天我们整理了申工社最近一周来围绕延长假期有关的休假调整、加班、工资结算等问题推送的专家解答及热点答疑——

  问题1

  企业未按规定延迟复工,是否违法?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问题2

  本次延长的假期属于何种性质的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此本次延长的假期不属于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次延长的假期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综上所述,本次延长假期应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问题3

  在延长假期内正常上班的员工,能否按加班处理?

  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有关先例可供参考:

  1).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1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笔者认为,如延长的休假天数不按加班处理,则有失国家统一休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按法定节假日处理则于法无据。因此如无国家进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费。对于综合工时制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问题4

  企业用公休抵充延长的假期,这样操作合理吗?

  如问题2所述,此次延长假期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也不能按照其他假期,比如事假、病假进行处理。

  

  问题5

  延长休假,那么工资如何支付呢?

  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对于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则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7日)结算。

  

  问题6

  对于企业要求的提前返岗,员工予以拒绝,企业可否对员工作违纪处理?

  此次延长假期为国家统一安排,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

  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

  

  问题7

  延长假期后,2020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做相应调整?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上述计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问题8

  节前企业已经安排了延长假期,现在国家又统一安排延长假期,企业是否应允许变更?

  笔者倾向于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企业和劳动者事先确认的假期,双方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问题9

  对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10

  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问题11

  抢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务工作者等人群受到感染,其享受什么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题12

  劳动者在此期间参与仲裁活动的时效怎么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13

  延迟上班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这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注:以上热点问题来源于申工社,上海市区域内企业可按以上方法参考操作,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人社局发布的相关信息。

疫情期间的工资福利计算等,各种财务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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