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視角下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

前言:在各地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緊張防控進行之際,各類商事主體如何應對這一重大公共事件帶來的影響,已經簽訂的各類合同將如何履行,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如何妥善處置,頗受關注。法舟律師迅速組成專題律師團隊進行調研並形成了系列專題,現分列刊登。

自2019年12月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國範圍內引發了重大疫情,這場貫穿整個春節期間的“全民戰疫”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隨著防控疫情進入關鍵階段,國家及全國各地陸續出臺一系列防控措施,傾盡舉國之力全面、積極、強力地抗擊疫情。對於金融行業尤其銀行業而言,也將因疫情影響引起眾多法律問題,法舟律師聚焦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結合疫情防控的現有政策支持及原2003年“非典”疫情下的司法實踐分析,現分別就特定行業、中小企業、公民個人及其他一般企業的金融借款合同風險防控提出初步分析意見及建議,供各方參考及應對。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履約風險及政策支持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履約風險

因全國範圍內疫情的持續蔓延,及為有利應對疫情進一步蔓延,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陸續出臺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其中包括延遲春節假期、推遲企業復工、外來人員隔離等,在全國範圍內因疫情可能引發的合同履行問題及違約風險成為各界關注及討論的熱點問題。

就金融行業尤其涉及民生行業的金融借款業務而言,疫情的發展勢必會對地方乃至全國範圍內企業、個人在短期內的還款能力產生重大沖擊,導致企業、個人面臨逾期還貸、無法正常轉貸等違約風險。在可能引發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同時,將進一步對疫情過後的經濟恢復與發展、各地營商環境的營造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金融行業的政策支持

為確保金融服務暢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了《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號,下稱10號文),提出:“開闢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同時,10號文再提出:“做好受困企業金融服務。……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於2020年1月31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下稱29號文),該文中進一步對貨幣信貸支持、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

為有效統籌及保障經濟和社會平穩運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北京、無錫、蘇州等市及浙江省陸續出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特定行業及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相關政策文件。其中,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5日《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政策意見》第8條規定:“加大企業信貸供給。對受疫情影響遇到困難的企業,各金融機構不得隨意抽貸、斷貸、壓貸;對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和經營主體,各金融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相關信貸政策和服務方式,通過完善轉貸安排、降低貸款利率、實施信貸重組等多種方式予以支持

。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確保2020年中小微企業信貸餘額高於2019年同期水平。”。第9條規定:“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揮信保基金、應急轉貸資金作用,降低信保基金增信貸款利率、應急轉貸資金貸款利率,按現有信保基金貸款利率水平下浮10%。鼓勵各銀行機構通過壓降成本費率,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低於2019年同期水平。引導5家大型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0.5個百分點。”。第10條規定:“加強金融產品創新。針對企業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開工導致資金緊張的,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開發‘工資貸’‘租金貸’‘應收賬款質押貸’等專項金融產品,滿足企業融資需求。對於疫情防控物資、原輔料生產相關企業的專項金融產品可納入普惠貸’補償範圍。充分發揮金融綜合服務線上平臺作用,完善線下融資會診幫扶機制。”

二、金融借款合同履行風險的法律分析

(一)不可抗力免責條款的適用可能性較小

因新冠疫情繫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至今尚未找到有效的阻斷傳播的方法,也暫未明確存在有效的治癒方法,業界一般認為,新冠疫情可構成《民法總則》第180條、《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所指的不可抗力。但是否能夠直接適用該不可抗力事件進而免責,還需進一步結合合同的性質以及該事件是否構成合同履行的實質障礙進行探討。

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一般模式系債務人通過銀行等貸款機構進行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風險主要基於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一般情況下,新冠疫情及相關的防疫措施並不會直接導致債務人的履行不能,延期復工等情形對於企業或個人還款能力也一般僅限於間接影響。故新冠疫情與逾期還款違約在法律上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疫情對於債務人還款一般不構成實質性障礙,故通常該不可抗力事件不會被認定為金融借款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的免責事由。

同時,法舟律師通過裁判案例檢索平臺檢索到的相關“非典”疫情期間的金融借款合同的裁判案例,

均認定“非典”疫情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具體如下:

1.王挺等與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等擔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廣州中院認為:“……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並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導致三上訴人違約的原因,因此,三上訴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上訴主張減免民事責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2.昆明市西山區海口農村信用合作社與雲南威亞克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04)昆民四初字第385號),昆明中院認為:“……被告答辯中所提到的‘非典疫情以及高海公路的修建不屬於不可抗力範疇,這些情況也不屬於法定的免責情況。”

3.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與上海大盈肉禽聯合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號),被告提出:“其公司經營受到“非典”和禽流感等不可抗力影響,無法支付到期債務,且在債務到期時被告大盈公司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請,故被告大盈公司的還款義務應予免除。”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大盛公司也應按《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對被告大盈公司的還款義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被告大盈公司稱其已向原告提出展期申請、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因其展期申請未得到原告批准,故還款義務不能免除。至於被告大盈公司

稱其因不可抗力導致還款不能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此,結合“非典”疫情期間的相關司法案例,債務人以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免責事由對逾期還款違約責任減免及轉貸、展期等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小。

但是,法舟律師認為:在當今法院類似“善良執行”及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等司法理念下,如果債務人企業、個人能夠提供其在疫情期間確實存在因疫情而受到嚴重影響,且其存在努力經營及努力籌集資金等卻仍不能及時清償貸款的情形,即便與金融機構等形成訴爭,在不能調解的情形下,法院也會適當降低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在上述情形下,法舟律師建議:有關企業、個人應積極主動進行必要的努力經營、籌集資金並保存有關證據;特別是,應及時向債權人提交坦率客觀陳述實際困難及其原因、已作努力及書面申請展期(延期還貸)、轉貸之報告,與債權人之經辦人、主管領導等進行必要的充分交流,並保存前述報告、交流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短信、微信、電郵)。

且,在向債權人金融機構如上報告、交流後而金融機構仍擬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人可以向該金融機構所涉的主管銀保監局及上級機構報告,在提交如上曾向該金融機構及經辦人、主管領導進行報告、交流的證據,特別是其存在努力經營及努力籌集資金等卻仍不能及時清償貸款的證據後,相信在現有政策規制的形勢下主管銀保監局及上級機構較大可能性地能夠對該金融機構進行必要的協調,以要求該金融機構撤回起訴或調解處理,促進妥善處理的。

(二)情勢變更條款存在一定適用空間

情勢變更原則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即已體現,《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注意該通知現已失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該條文雖已被廢止,但情勢變更原則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確立。

因此,結合本文提及的政府部門出臺的相應文件及政策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糾紛時將系積極的參考因素,併為人民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及公平原則以支持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提出展期、調息等變更合同要求提供了一定的基礎。

但仍需提示,本文中提及的相應文件及政策規定的效力級別較低,系相應指導性及原則性規定,並非對相應金融機構的強制性規定。但考慮到本次疫情對企業或個人生活及經營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在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都一再強調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等特定的大環境、大背景下,我們認為該等政策規定將在法院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將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進而成為適用情勢變更條款及公平原則,對相關合同內容的變更進行調整。

另需注意,法舟律師通過裁判案例檢索平臺對相關“非典”疫情期間的裁判案例進行檢索,我們注意到“非典”疫情期間的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租賃糾紛、建設工程糾紛、旅遊合同糾紛等領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探討不可抗力適用問題的案例僅搜到個別案例

基於國家宏觀政策調控的原因,人民銀行曾於“非典”疫情期間發文,通過實施特定行業及地區的信貸傾斜、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並下浮貸款利率等政策對金融借款業務進行調整,這與如今新冠疫情下國家及地區各部門連續發文對金融業務提出相應要求的情形類似。

故此,法舟律師提出建議如下:

1.如企業或個人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還款或影響轉貸的,可以根據如上文件及政策規定,基於情勢變更原則,參照如上在“不可抗力”部分下我們法舟律師已作建議,及時與銀行等貸款機構進行溝通,並在必要時向主管銀保監局及上級銀行報告,爭取借款能夠及時得到展期等,避免付諸訴訟途徑請求法院判決展期還款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2.銀行等信貸機構可根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文件及指引,儘快對借款人根據地區、行業、企業或個人進行分類,設立批准借款展期及轉貸的相應標準;對於特殊類型的企業或個人無法分類的,可以結合企業或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判後批准借款展期及轉貸,以期快速、高效地處理因疫情所導致的借款逾期及違約風險。

3.同時,法舟律師提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而全國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分別發佈了企業延遲復工安排的通知,如江蘇省政府辦公廳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復業。我們認為,前述延遲復工期間不屬於法定節假日。故此,建議企業或個人如在2月2日至延遲復工期間,如有到期借款或存在其他觸發違約風險的,應儘快與銀行等信貸機構進行及時聯繫,安排還貸、還息等相關事項,或溝通展期、延期支付等相關事宜,避免因前述延遲復工期間爭議問題而導致自身違約。

三、特殊類型債務人金融借款合同的應對建議

(一)個人因感染新冠或隔離等原因喪失還款能力的,可申請貸款展期

首先,根據10號文規定,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其次,根據29號文規定,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前述規定的人群應僅限於自然人,然我們認為,個體工商戶等與自然人的勞動能力密不可分的企業等可參照使用如上規定

同時,在如今熱門的個人徵信方面也有相應倡議及規定。2020年1月27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出倡議書,提出:“鼓勵針對參加疫情防控的醫護人員,政府工作人員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在疫情期間的個人貸款、信用卡透支發生逾期的,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暫不視為違約,不進入違約客戶名單。”29號文第14條也規定:“……要求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報送,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

(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特定行業及企業,可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多種方式進行解決方案的探索

根據10號文及29號文規定,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

同時,中國銀行業黨委書記、專職副會長潘光偉2月6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多家銀行表示不抽貸、斷貸、壓貸,並積極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如浦發銀行為武漢客戶設計了“無還本續貸”專屬業務方案,企業無需歸還原貸款本金即可完成續貸,續貸後貸款期限順延一年,並給予借款企業最優惠利率。

故此,法舟律師認為,參照如上案例,可以積極通過展期、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減免逾期利息等多種方式,針對不同特定行業及企業的特性,進行解決方案的探索。

(三)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以展期或續貸

根據29號文第3條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然而,目前各部門及銀行暫未對於如何判斷企業屬於前述規定中“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進行明確。

法舟律師認為,應促進並推動中國銀保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等上級機構對前述“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進行原則性、指導性規定,並由各大銀行結合各地企業及金融的實際情況及實踐中操作遇到的具體類型進行細化規定,疫情發生的嚴重區域及符合上述規定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特殊行業可以參照相應規定。

四、疫情應對,你我同行——無錫地區中小微企業可通過《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的修改建議進行積極應對

29號文提出:“加強制造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等重點領域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圍繞內部資源配置、激勵考核安排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支持力度,要保持貸款增速,切實落實綜合融資成本壓降要求。增加製造業中長期貸款投放。”與此同時,北京、無錫、蘇州等市及浙江省陸續出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相關政策文件。

目前,法舟律師現受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之委託,承擔《無錫市促進中小企業轉型發展條例》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將考慮通過《條例》修改全面反映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切實推進我市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包括在類似本次疫情事件中各有關政府部門及金融機構等如何更好地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困難,通過修改《條例》的方式對類似本次新冠疫情等突發事件進行積極處理及應對,將個案化政策落實到相應的政策法規中。

法舟律師將就徵集到的建議意見,除反饋於《條例》修改中外,亦將及時通過多種方式向無錫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以促進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和穩定、發展。

五、結語

在萬眾一心、全民戰疫的大背景下,法舟律師建議:企業應當做到遇到融資問題首先竭盡所能努力解決和協調處理。根據“非典時期”的司法實踐案例,疫情對於借款合同認定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較小,適用情勢變更及公平原則的空間存在一定空間、但亦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通過努力解決和協調處理,不僅能夠降低自身違約風險,亦是對社會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但如確係特定行業或個人因新冠疫情導致還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應儘快與銀行等貸款機構、當地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和協商,以尋求有效、快速地應對之策,實現最終依法妥善處理,以維護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爭和損失,從而鳳凰涅槃,“疫”後重生。

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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