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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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犯罪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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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尚黎阳)2月6日,省法院、省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下称《通告》),明确了疫情期间严打的13类犯罪。《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告》规定,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义务,致使这些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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