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献县西城乡一村民在自家树地点火

3月14日下午16时,献县西城乡环保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邵寺村西南一处林地出现冒烟,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当场将点火人员控制。

处罚!献县西城乡一村民在自家树地点火

经询问,该点火人员为小邵寺村人,为便于自家桃树地清理,点燃了树地内的杂草垃圾。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该人员认错态度诚恳,并保证绝不再犯。县环保局根据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人认错态度,对其依法作出了批评教育和现金处罚。

处罚!献县西城乡一村民在自家树地点火

在此,我们再次告知广大群众,燃烧垃圾和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还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全县环保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系统,对着火点第一时间锁定现场和证据。相关部门将对点火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现将《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再次转发给大家,希望广大群众认真阅读,遵照执行,不要以身试法。


献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非法露天焚烧秸秆、垃圾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均不得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二、全县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网格、落实到个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三、全县各乡镇(街道办)要运用好禁烧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接收、处置、反馈火情。

四、各村(居)委会应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作为村(居)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和巡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全县居民要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的有关规定,做到坚决不放野火,从自身做起,带动家庭,影响社会,提高全民绿色环保意识。

六、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未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县环保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献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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