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一般看押犯最長時間是幾年才判刑?

Cnau9


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這個三個階段根據案件的複雜情況,可長可短。在案件未決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關押在看守所,法院判決之後再移送監獄服刑。若刑期較短的,則直接在看守所服完剩餘刑期。

若要說從被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這個關押期間最長可以到多久。下面這張圖就一目瞭然。

從表中可以看出,關押最長的期限是157個月!摺合13年1個月!

當然了,這是最長的關押期限,包括所有刑事訴訟中可能涉及的到所有程序,實踐中基本不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如此之長的關押期限。

但是,這個關押期限,作為家屬可以看看。很多家屬在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後,都是急得不得了,經常問為什麼還沒有移送檢察院,為什麼法院還沒有判。其實這是都是正常的現象,這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在合理的辦案期限內。


葉律師


嫌疑人羈押的時間,要根據他的案情和涉案人員的多少而定。在看守所的嫌疑人,羈押期從幾個月到幾年的都有。


舉兩個例子大家就能清楚了!

有個嫌疑人因為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刑拘投進了看守所。他盜竊的數額不大,大概500多塊錢,屬於在火車站掏包的。

他以前也因為盜竊進過看守所,屬於二進宮了,對一切都比較熟悉,所以幾乎馬上就適應了裡面的生活,雖然沒人給他存生活費,但也跟著別人蹭吃蹭喝,過的如魚得水。

他對自己的事兒比較清楚,在和別人交流的時候,明確說自己這次得判6個月。

這類案件證據確鑿沒有疑點,公安機關很快就會把案卷送到檢察院,檢察院根據流程批捕起訴再到法院,這段時間也就不超過三個月,於是在第四個月就可以宣判了。根據刑事訴訟法,他的盜竊金額不高危害不大,而且認罪態度還好,所以法官果然判了他6個月有期徒刑。當然,他也根本不會上訴。

因為看守所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他已經在看守所羈押了4個月,只剩下不到兩個月刑期了,一般都會在看守所服刑至期滿,不需要再勞師動眾地投入監獄服刑。

他可以選擇繼續待在監舍裡,也可以向管教提出申請,轉為勞動號。這種勞動號各地的稱呼不一樣,但他們的統一特徵就是涉案罪行輕微,剩餘刑期不多,日常表現良好。他們能有限度的在警察的監督和指揮下做些日常工作,比如幫著食堂工作人員切菜、醃鹹菜,再幫忙搬運些物品等等,比在監舍裡相對自由度高些。

再說一個在看守所裡過了幾個新年的嫌疑人。

他涉嫌販毒,是被警方從東莞抓捕回來的,屬於下面小毒販的毒品提供者,起訴書裡認定他販賣毒品(病毒,就是甲基苯丙胺)3000多克。

這名嫌疑人的案情就比較複雜了,涉及到的同案就有將近十個人,有他的馬仔還有下線等等,警方偵破案件就花費了很長時間,畢竟販毒的各個環節都要偵辦清楚,還要做到證據確鑿,有時候還要補充偵查。進入程序後,還要批捕起訴一審二審申述,最後再有最高法核准等等。

在等待死刑核准(最高法下達死刑執行,意味著他要上路了)時,他在看守所裡已經過了三個新年了!


看守所裡的生活十分規律,他的家裡人又能提供充足的生活費,而他對自己的案情也心知肚明,所以每天都很平靜。但大家都能看出來他內心的不安。

因為一審被判死刑的時候,看守所就給他戴上了腳鐐,所以開始的時候生活不是很方便,穿褲子的時候都要先把兩條褲腿都從一個鐐子裡塞進去,然後兩條腿分別穿上褲子。上衛生間的時候,也要用一個長布條把腳鐐掛起來。

不過他的個人衛生搞的很整潔,和他一起吃飯的人(沒有生活費)會幫忙洗衣服等等。剩下的時間他也會向聊得來的人述說自己的案情,並探討他認為能減刑的情節等等。

還有案情更復雜的時間也會更長,但具體最長能在看守所待多長時間,沒有具體研究過。


李飛叨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並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但如果是刑事拘留,即會收到公安局寄來的刑事拘留證,那就涉及犯罪了,下面就刑事犯罪案件各個階段的辦案期限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偵查階段

1,刑事拘留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 小結: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2,逮捕後偵查期限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3,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總結 :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偵查結束後,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2,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3,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總結: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三,法院審理階段

1,普通程序,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簡易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2,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3,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同一審。

總結: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四,其他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後,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於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於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後按剩餘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宋小集


問刑事案件最長羈押期限並沒有什麼實質性意義,之前已經有律師同行大體統計過,當事人自被拘留開始,至終審判決的最長羈押期限可以超過13年,而且這裡也沒有窮盡,理論上仍有繼續延長的可能性。

最長羈押期限肯定是極其特殊的,一個案件如果真的十年、八年都還沒判下來,確實足夠奇葩了。很多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在會見時會問我們,這個案件多久能判下來,我們也是根據常理去回答。

拋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罪認罰的案件不談,對於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或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自當事人被拘留到一審判決,大概會有一年半左右的時間。

這裡麵包括偵查羈押期限,很多是3個月左右;審查起訴期限,兩次退回補偵在一起大概是6個半月;至於法院開庭、判決的日期,往往也是幾個月的時間,這樣的期限控制是比較常見的。比較常見的重大複雜、新類型、共同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相關案件,到一審判決下來大體上是一年半左右的時間。

當然也有一些案件即使到了法院也會多次開庭,甚至由法院退回補充偵查,幾次開庭之間就會間隔數月之久,這樣一來,就真的很難評估了。如果再算上二審、發回重審相關的期限,確實就很難給出一個相對精準的時間判斷。

比如我們在辦的詐騙犯罪案件,有的到二審之後3個月左右就出二審判決;有的到二審之後又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現在已經快4年的時間仍未出終審判決。

所以還是希望刑事案件都能體現出常規思維,程序很多時候反而成為負累,對辦案機關如此、對當事人亦是如此,不要陷入程序即處罰的困境裡。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長短不能一概而論,短則一兩個月,長則一兩年。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後,才會被羈押在看守所內。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期限,也被稱之為偵查羈押期限。那麼,偵查羈押期限有多長呢?詳如下述:

  •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
  • 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期限僅僅只是偵查羈押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內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更進一步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就更長了。

正因為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正式定罪量刑以前,在看守所內待個幾個月、甚至一兩年都是很正常的。


冰焰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這個要分情況的,下面就為你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也許更長)。引自《刑事訴訟法》。 司法實務中,可能會因為各種的原因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但此時都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才能採取相應的措施,並且實際羈押的時候期限也是有要求的,而不能變相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無限期的羈押。


有聲故事匯


遲遲不判刑,大致兩種情況:

一、像北京等大的城市,看守所的在押犯人太多,檢察院忙不過來。但對於案件的審判結果是很有經驗的,肯定不會押你一年,然後法院判刑半年,再給你半年的賠償的。

通常會對一些刑期短的預估一下,例如對於大概會判6個月的,把你押到5個月後才會開庭審理,法院也會配合檢察院,判你6個月以上。

二、共同、團伙犯罪中有逃案的,或者集資詐騙之類涉及人員眾多的。看押兩年多都無法開庭的非常常見。也有已經判刑,去了監獄服刑,又發現新的案情,重新帶回看守所的。

總之,看押多久都是有理由的。無罪釋放,只是傳說


動向1


在看守所羈押時限有要求,但也要看案情複雜程度

偵查階段羈押期限

逮捕後(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

  •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

( 1+0.5+1+1.5+1+1.5)=6.5月

審判階段

(2+1+3+x)=5個月(一審);(2+2+x)=4個月(二審)


胖乎律師


在看守所見過一個經濟詐騙嫌疑人,呆八年了,他說等法院判了也就快出來了


冷對萬夫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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