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正当防卫只要杀人就是防卫过当?

NG枭雄


唐雪正当防卫,法院已公正公平判决!如你怀疑判决有误,你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周桂存29


呢嘛的!什么狗屁逻辑,凭什么他打我几十下我不能反抗一下子把他打死。凭什么他半夜三更带刀带人砸门砍人,我就不能一刀搞死他。凭什么他们一伙人都欺负到家门口了,我就不能反抗打死他。 凭什么他们为什么有事情不会报警处理而是到别人家搞事情,凭什么他们有事情不报警处理打到我家门口了让我报警,凭什么他们可以带人带刀打到我家门口了,我就不能拿个东西防身了,凭什么他们先动手打我,我不能反抗打他们,打死了就是正当防卫。 反正有人敢带人带东西别说打到家门口了,就是在外面有人先动手打我我是会还手的,别人敢先砍我一下我一定会砍回去,这个生死时刻还管他妈的什么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他要把我砍死了他就是故意杀人,打到家门了就是蓄谋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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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故意伤人”的关节点

唐雪反杀李某湘一案,有两种完全对立的看法: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故意伤害。究竟哪一种看法更接近法律的本意,必须抓住事件的关节点来分析。从李某砍门到跑向回家的巷子这一段就是本案的关节点。

01.“故意伤害”略解

“故意伤害”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02.认定唐雪伤害的“故意”

唐雪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因为李某湘被剌后只是受伤并未立即死亡,是他往家急跑使血管大出血导致死亡。倒地时还大喊“拿刀来,我要杀死她全家”,表明当时他还是处于清醒的状态。

她伤人的“故意”明显不是直接故意,有可能认定的是间接故意:她虽然主观上并不希望剌伤李某湘甚至导致死亡,只想吓阻他继续殴打她。但是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她从衣袋里掏出尖刀,即使乱舞也可能造成对方受伤,可她仍放任这种行为发生,最后造成伤害后果,所以仍是“故意伤害”

03.持刀是自卫的必须

如果仅就双方扭打这一二分钟的情节孤立地看,只是互殴,持刀挥舞似乎超过了防卫的必要强度。但是从整个事件,尤其是砍门之后矛质激化后的情况看,就可能有另一种认定。

李某湘半夜砍门,叫嚷杀死唐雪一家。唐雪刚一开门便被猛踢一脚。当她出门时又被狠击一拳,倒在地上,脸被打肿,嘴角流血。当她从地上爬起时又被李某云扭打。一个身高一米七、体重不足百斤的弱女子,面对一个一米九、体重八十公斤的壮汉,徒手搏斗只能惨遭毒手。面临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已的人身安全,只能持刀吓阻。所以持刀挥舞,不是放任,而是迫不得己。

因此,从整个事件过程、扭打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和施害与受害的情况,以及情势危急等方面全面审察,认定唐雪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比较符合法律精神和公众意愿。


梅珊


依我之见:在“一般防卫”的前提下当场杀死杀伤不法侵害人就是防卫过当,而在“特殊防卫”的前提即使当场杀死杀伤了不法侵害人,法律上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依法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拟从刑法规定的法理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关于“一般正当防卫及过当”之法律规定及情形表现,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和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其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其超出其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依法应承担过限的法律责任。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呢?是指不法侵害者采用的违法犯罪一般是“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诈骗的方法丶小偷小摸的方法丶语言上侮辱的方法丶伪造的方法丶作虚假证言的方法……等等“”不法侵害”,作为坚持正义丶守法的公民都应该与上述犯罪的不法侵害作坚决的斗争,但是,法律规定必须把握好必要限度,而不能抓住上述“非暴力”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在其己停止上述犯罪行为后而继续采取殴打的行为,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了。而如果殴打上述“非暴力”不法侵害人致伤丶致死,依法就必须承担“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俗称的“一般正当防卫”。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二十条第三款又规定:对于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制止这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当场致暴力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这一条法律规定就回答了本文提主提出的疑问一一为什么有的正当防卫即使当场杀死了人也仍然是正当防卫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其本质特征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暴力性丶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丶正在进行的即时性丶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犯罪范围的有限性。只要符合法律的上述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广大公民与其不法侵害作坚决斗争,甚至当场杀伤丶杀死不法侵害人都不负法律责任。这种无限制的正当防卫,就是俗称的”无限防卫权”,又叫特别防卫权。

所以,我们每一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犯罪行为既要敢于及时坚决的制止,即行使正当防卫权,又要分析判别不法侵害的性质(是一般非暴力的犯罪,还是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果断丶正确地行使一般正当防卫权,或无限正当防卫权。这样既制止了犯罪,又不致于因防卫过当而给自己找来法律上的麻烦。


唐先明75443043


不是的。

通常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使造成凶手死亡的结果,也不是防卫过当。比如乘客抢夺方向盘,司机为制止乘客一拳把乘客打倒,乘客倒地死亡,这个肯定不是防卫过当。如果乘客倒地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司机还继续打最后人死了,这就是防卫过当。

此外,针对一些暴力犯罪,法律还赋予了公民有无限防卫权。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就是适用无限防卫的案例。


上林院


看到这个问题有正义感的人都很气愤,你可能是死者的亲戚,不然不会这样说话,如果有人喝醉酒调戏你女儿,又半夜三更去你家砸门,你女儿出来被打后,拿出刀来自卫杀死了人,你就不会这样说话了,恶霸都是你这种人惯出来的,喝醉酒多次拦截车辆,无事生非,被人打死了活该,这也是英雄,是为民除害


老杨82121


正当防卫和杀人不杀人没有关系,昨天检察院刚刚宣布不予起诉的云南唐雪案件,即是如此。

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

2、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时。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西安法律志愿者sea588


答案是:否。防卫过当是指超过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并不是造成对方死亡就是防卫过当。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体案情要具体分析。被人打你一拳,你还人一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的,肯定是防卫过当。如果有人拿刀刺你,你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你捡了根棍子防卫,打死了对方,这就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我不杀他他就杀我或可能杀了我,还有什么限度可言?

刑法还明文规定几类严重暴力犯罪无防卫过当的情况,如强奸,杀人,抢劫,爆炸,决水等,只要这些犯罪正在实施之中,防卫结果无论如何都属于正当防卫。


天亮了212759639


判罚当中有个很重要的判点在于是激情犯罪还是预谋犯罪。通过证人证词和当事人的供述来判断。随着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完善,考虑的因素会越来越多,判罚会尽可能完美。

废话说完了,比如你夜跑遇见持刀抢劫,犯罪分子先对你进行人身伤害并且威胁不给钱就捅死你(此时你已经受伤)这种情况下你反杀了对方基本就是正当,属于激情,因为是突发事件,而对方则是预谋。简单来说,定性为激情犯罪就会判的轻一点,而预谋犯罪就会从重。(所以吵架不要发出人身威胁,都会成为预谋犯罪的证据)但是如果在搏斗过程中你已经制服了对方后又将其致死,那就是过当。说白了,有能力反杀最好是一招致命,否则就有过当的因素。这完全是从司法角度来解释,请不要考虑与现实是否脱节。

说个案例吧,甲和乙从小有矛盾。甲经常欺负乙。后来乙长大了,有一次和朋友吃饭甲也在场。二人饮酒后相互挑衅(甲主动),于是约架,至约架地点后甲掏出了刀扬言要捅死乙。结果被乙夺刀后反杀。这个案例,甲就是预谋犯罪,量刑就要加重(司法角度,我知道他死了)乙则是激情犯罪,有自卫因素,并且有饮酒,这些在判决时都对乙有利。

反杀会不会被判防卫过当还要看具体案情,不能一概而论。


筱宇67133745


题主题目逻辑有点问题,正当防卫就是正当防卫,即使在防卫中杀了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就是防卫过当,只是应当从轻减轻出发。因此,防卫中即使杀了违法嫌疑人也不一定就是防卫过当,很可能就是正当防卫。

只所以会有要杀了人就是防卫过当的大众认识,完全是因为我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太苛刻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正当防卫的太多理论,什么防卫时间,防卫意识等,就从防卫限度方面作探讨。

首先,正当防卫是以正对不正,为了正,我们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这个措施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是防卫限度,对于这个防卫限度的认定就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这个度的认定不能太严格,只要符合大众的认可即行。以前我们认定真是太严格了,要求对方侵害时,我们求助于第三者或者躲避,这违反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江苏龙哥反杀案应该是正当防卫认定的一个分水岭,为我们确定了一个相对标准,只要人身受到伤害,即可防卫。

第二,刑法还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或者叫无线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最好理解防卫杀了人就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核心还是防卫限度的认识。

最后,我们要充分认识正当防卫的意义,只有勇敢的认定正当防卫,才能确保社会稳定。因为社会普遍形成了正当防卫的意识,就可以减少社会上大量的随意的寻衅滋事的侵害。否则的话,就会形成让坏人逞能,好人受气的社会风气。因为你还手了,就被认定殴打他人,不还手只能挨揍受气。所以正当防卫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意义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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