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梳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護之法律知識48問答!

2019歲末,武漢市暴發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此後疫情蔓延全國,給國家、社會和人民造成巨大的影響。對於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可能會涉及到法律問題,我們組織律師就有關知識進行了相應的梳理,形成了48個問答。

四川:梳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護之法律知識48問答!

一:【關於防治方面的問題】

01.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A: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基於目前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徵等特點的認識,報國務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02.Q: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A:

根據2020年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的規定,“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發病後,無症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採取有效防護者:

(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判定的密切接觸者請填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登記表》。

03.Q: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你應該怎麼辦?

A: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三版)》對接觸者管理的要求,你應該接受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密切接觸者實施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採取強制隔離措施。密切接觸者一般採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後 14 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後,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儘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並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04.Q: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A: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症病例、無症狀感染者時,應於 2 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

05.Q: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A: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06.Q: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A: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並對本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07.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應乘怎樣的交通工具就醫?

A:從疫情發生地區來的人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到目的地14日內,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對有發熱及急性呼吸道症狀需要就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如果需要乘車前往醫院,應當撥打120、999等急救機構電話,乘坐救護車前往醫療機構,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療機構。

08.Q: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麼辦?

A: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二:【關於政策保障方面的問題】

(本部分答案,來源於2020年1月26日,省財政廳對四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財政保障政策的解讀)

09.Q:感染人員醫療救治費用如何解決?

A:一是發揮醫保基金保障作用。通過適當擴大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實行患者先救治後結算、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預算管理政策等措施,確保患者救治費用按政策多報銷、快報銷。二是實行財政資金兜底保障。醫療機構對新冠肺炎感染人員實施醫療救治所發生的合規必要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的餘額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據實結算。

10.Q:防控救治人員加班值班如何保障?

A:對應急響應期間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人員,相關單位可按規定給予補助。對參與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原因發生誤餐的,相關單位可按照不超過100元/天的標準發放誤餐補。

11.Q:參與防控救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如何發放?

A: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者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元標準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標準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

12.Q:藥品物資緊急採購如何開展?

A:關於藥品採購,對防治新冠肺炎所需的未掛網藥品,醫療機構可先採購後備案,保障臨床用藥需要。關於其他物資採購,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新冠肺炎防控救治所急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按《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實行緊急採購,確保急需物資、設備及時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同時,任何採購單位也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為名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實施其他採購。

13.Q:財政資金如何安排和調度撥付?

A: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原則,全省各級財政負責先行保障同級衛生健康等職能部門(單位)開展疫情防控、應急處置、醫療救治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職能部門提出的經費需求,全省各級財政可以採取“先預撥、後清算”方式,開通資金撥付綠色通道予以足額撥付,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後續有新的保障政策出臺,四川省財政廳將第一時間進行發佈。

三:【關於時效方面的問題】

14.Q: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案件訴訟時效如何確認?

A: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29日發佈通知:全省各級法院原定於1月31日至2月2日的開庭、調查、聽證等工作全部延期,時間另行通知。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3條及194條的規定,因本次疫情暴發而受到影響的案件,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來申請訴訟時效順延。附:《民法總則》第83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民法總則》第194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5.Q: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勞動仲裁時效如何確認?

A: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故在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解除前,勞動者或者單位因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此“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可根據當地疫情進行認定。

四:【關於勞務用工方面的問題】

16.Q:延遲企業復工有沒有依據?

A: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文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17.Q:延遲企業復工期間的性質是什麼?

A:對於各地方政府延長的春節假期並非屬於法定節假日,應視為同人員隔離、設置檢疫站等有同等性質的為應對疫情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一級響應機制措施之一,屬於傳染病防治法賦予政府“停工、停業、停課”的緊急措施,該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

18.Q:遲延復工期間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A:對於執行復工時間規定的企業,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應當按照休息日工資的規定按時支付。根據四川省人社廳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相關規定,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19.Q:如何支付遲延復工期提前復工、提供勞動的工資?

A:如果在延遲復工期間內依據通知提前復工,或者根據企業規定在家辦公的視為加班。根據四川省人社廳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相關規定,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支付三倍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給予員工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兩倍工資。

20.Q:如遇員工隔離,那麼隔離期間的工資該如何支付?

A: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隔離治療解除後,勞動者由於身體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憑醫囑休病假,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若勞動者是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其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可根據單位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資標準予以發放,如果單位未制定病假工資支付標準的,可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病假工資。

21.Q: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企業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A: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和經批准提前復工的企業,屬於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即可,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無需支付工資,當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話,需要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2.Q:企業在2月10日後復工之後如何應對疫情防控?

A:疫情防控工作預計仍會延續一段時間。建議企業準備好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體溫計等,在2020年2月10日正式復工後向每名員工發放,並做好出入的體溫測量,對辦公場所定期消毒,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上報。

23.Q:因工作原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而感染新型肺炎的是否認定為工傷?

A: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三部委於1月23日聯合發佈《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醫護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工傷。而普通職工因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列為工傷,現有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此前有類似案例認定為工傷,如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24.Q:如遇因疫情無法及時返崗復工的員工,應如何處理?

A: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

25.Q: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如員工不同意,能按曠工處理嗎?

A: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如果確屬生產經營需要,企業需安排部分員工在家辦公的,建議提前與員工提前協商溝通。如果員工不同意,企業不能勉強,不能作為曠工處理;如果有員工同意,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安排補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資。

26.Q:如果職工在隔離期間有勞動合同到期該怎麼辦?企業可以在此期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A: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7.Q:如企業因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該如何處理與員工的勞動關係?

A: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關於民事法律方面的問題】

28.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A:屬於。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地震、疫情 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二是社會原因,例如戰爭、政變、政府禁止令等。由於本次疫情已被國務院確定為乙類疫情,甲類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行使管理權。在此情況下,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單位均不能預見疫情何時發生,何時結束,並不能預見政府將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故,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29.Q:本次疫情對於合同履行有什麼影響?

A: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在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儘快評估即將到期或已到期而不能履行的合同情況,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如疫情暴發被採取強制措施等),要儘快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對方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合同,並收集相應的證據。如果未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0.Q: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起的侵權類案件如何認定責任承擔?

A:因本次疫情的突發性及雙方利益的根本衝突性,疫情出現後,社會出現了因疫情而引起的侵權類案件,如參加社會 公眾活動、團體聚餐、乘坐交通工具、到商城購物、看電影等因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責任。在此類侵權案件中,首先要查清事實,嚴格界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性質,特別要考慮其作為突發性事件的不可預見因素,根據病情發作時的實際情況,結合涉案事實,正確界定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認定責任。

31.Q:疫情防治時期,公民的隱私權如何保護,權利受到損害時如何維權?

A: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六:【關於刑事法律方面的問題】

32.Q: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Q: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4.Q:暴力阻礙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5.Q: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6.Q: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Q:假借疫情,發佈虛假商品廣告,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8.Q: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A: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9.Q: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0.Q: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用品的名義,詐騙財物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1.Q:“黑醫生”造成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A: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2.Q: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43.Q: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同42問】

44.Q: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5.Q:未按照預防、控制疫情工作規範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同44問】

46.Q:負有防治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A: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7.Q: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疫情的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A: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法條指引: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8.Q:貪汙、侵佔賑災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A: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條指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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