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财政部、税务总局,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学习笔记:财政部、税务总局,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布最新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官网消息如下图:

学习笔记:财政部、税务总局,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金算珠个人学习笔记: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注意,免税的对象是: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理解如果是普通门诊的医生,没有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应该不算范围内。免税的所得,主要是补助和奖金。还有一个条件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

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这里也要注意是省级以上,这里的对象是疫情防控人员。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条规定,适用大部分的企业,我们财会人员更要弄懂。单位发放给单位职工的防疫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的实物折合人民币的金额,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

当然,这块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本公告及税总有关疫情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中都没有,金算珠认为这部分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按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精神,应该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当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大家觉得不够确定的话,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该优惠政策开始施行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结束时间需要另行通知。因此,我们会计税务人员要密切关注国家官方通知,不能在国家规定结束后仍进行免税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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