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對“涉疫”經濟犯罪應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 對於應當從嚴懲處的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在強制措施適用上也應當從嚴掌握,以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為了準確掌握從嚴懲處政策,檢察機關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利益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支持公訴的同時,可以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應當在全面考慮案件罪輕與罪重、法定與酌定情節的基礎上,充分體現重大疫情防控期間有針對性地打擊、震懾有關違法犯罪的從嚴懲處政策要求,提出合理量刑建議,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防控疫情的非常時期,同舟共濟、眾志成城、攜手阻擊傳染病蔓延,是每個國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但是,社會上少數單位和個人卻為一己之利,趁疫情應急防控、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實施各種經濟違法犯罪,牟取暴利。比較突出的是,出售“天價”口罩、哄抬消毒液等疾病防治、防護物品、抗病毒藥品、相關醫療器械甚至食品、生活日用品等物資價格的違法現象,有的不法商家更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和劣質醫療器材、“黑心”口罩、摻雜摻假消毒液等防治、防疫物品。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危及了公民的生命與健康權,增加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難度,引起人民群眾的心理恐慌,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筆者認為,對於重大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涉疫經濟犯罪,應充分運用刑法規範、類型化追究刑事責任;刑罰處罰總體上應當體現從嚴懲處方針;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行使發揮法律監督職權,特別是在打擊涉疫經濟犯罪方面積極、能動地履行立案偵查監督和審查起訴職能。

依法類型化追究涉疫經濟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刑事追責方面,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之規定,對於相關經濟犯罪行為應當具體分析,進行類型化定罪處罰:

1.對於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價格法以及國家在防控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藥品、口罩、消毒液等各類防治、防護物資物品或食品、日用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律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從重處罰。特別是對於故意囤積居奇、以明顯超出正常利潤範圍銷售病患和公眾急需藥品、防疫用品的非法經營行為,要注意從主刑和罰金、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兩個方面,較大幅度地予以從重處罰。

2.對於任何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疫情的假藥,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疫苗的,均應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從重處罰。對於造成一定區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一定區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分別按照刑法規定的具有“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從重處罰;其中,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幅度內從重處罰。對於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疫情的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從重處罰。

3.對於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從重處罰。某些醫療器械、醫用材料的功能主要用於傳染病診斷、監護、治療,如果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這些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只要可能造成貽誤診斷或人體嚴重損傷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對於生產、銷售藥品、醫用器材等特定物品之外的其他偽劣防治、防護物品或者食品、日用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另外,按照刑法第149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行為如果達不到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如果同時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生產、銷售特定商品犯罪構成要件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經營的商品本身又屬於偽劣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也應當在其構成的非法經營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選擇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貫徹寬嚴相濟、總體從嚴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現代法治中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必然要求,當前及今後相當一段時期都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在重大疫情防控時期,懲治涉疫經濟犯罪,無疑也應當貫徹這一刑事政策,這就要求在對各種經濟犯罪依法處罰時,要善於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有差異的犯罪分子區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在具體適用刑事法律時,對於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經濟犯罪,應當依法從寬處罰。但是,對於其中哄抬物價,造成嚴重後果或社會影響的非法經營犯罪,以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醫用器材、有毒有害食品等嚴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鑑於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其犯罪行為的整體危害程度較大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大,即使存在法定從寬情節,在總體上也應貫徹從嚴懲處的方針:一是要從嚴把握從寬特別是減輕處罰的幅度;二是要從嚴限制拘役刑、緩刑或單處罰金刑的適用範圍;三是要特別重視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罰金和沒收財產的裁判執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受到嚴厲制裁,以剝奪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對於應當從嚴懲處的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在強制措施適用上也應當從嚴掌握,以及時、有效收集固定證據;為了準確掌握從嚴懲處政策,檢察機關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和健康利益的刑事公訴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支持公訴的同時,可以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在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應當在全面考慮案件罪輕與罪重、法定與酌定情節的基礎上,充分體現重大疫情防控期間有針對性地打擊、震懾有關違法犯罪的從嚴懲處政策要求,提出合理量刑建議,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加強法律監督職能 切實履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

在當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檢察機關應當以完善法律監督體系建設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切實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積極有為,在打擊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品物資違法犯罪方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特別是要結合自身各項檢察業務的職能定位,與行政機關一起充分運用“行刑銜接”機制,嚴密懲治違法犯罪法網。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對有關行政執法活動履行監督職責。比如,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發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要依法進行監督,確保行政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及時移送;對於群眾有關涉疫經濟違法犯罪的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或依照管轄職權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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