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目前正處於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的關鍵期,在這個非常時期,無論是多地封城,還是石家莊市各小區物業、村(居)委會的防控,或者是民眾出行自覺佩戴口罩,都是在切斷疫情蔓延的通道。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要打贏這場疫情攻堅戰,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近幾天新聞上也聽到一些不和諧的聲音,某人因暴力傷害醫務人員被刑事拘留、某人因隱瞞疫區接觸史被刑事拘留、某人因銷售假冒口罩被刑事拘留等等,疫情防控期間,哪些行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為此整理了以下內容: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23日,周某駕車從湖北省襄陽市出發,於24日18時回到陽泉。在民警及社區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周某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參加家庭聚會,甚至到公共場所活動與他人接觸。目前,周某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隔離收治。

周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月3日,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依法對周某(男,陽泉城區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男,22歲)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前正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散佈謠言、製造恐慌。呼籲大家不信謠、不傳謠,堅定信心、科學防治,齊心協力抗擊疫情。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湖北麻城警方在一次清查中發現,當地一家藥店有銷售偽劣口罩的重大嫌疑。經進一步調查,辦案人員發現店主是從麻城市醫藥經銷商劉某那裡購買了1萬隻口罩,並且全部銷售一空。犯罪嫌疑人劉某交代,面對口罩銷售量猛增的狀況,他與同夥葉某萌生了銷售偽劣口罩牟取暴利的念頭。今年1月23日,葉某聯繫了河南籍醫藥經銷上家,購買了近60萬隻偽劣口罩,不到一星期就銷售一空,兩人共非法獲利近20萬元。經初步查證,這些偽劣口罩存在明顯質量問題,只有薄薄的一層。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難起到防控作用,增加了感染風險。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葉某因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已被麻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被售出的偽劣口罩正在追查中。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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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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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妨害公務罪

1月24日,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警務輔助人員在白銀區某小區大門口配合社區開展防疫檢查任務。當日14時許,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明知警務輔助人員在配合社區進行疫情防控執法活動的情況下,駕駛甘A****3號轎車,拒絕排隊接受檢查並欲強行駕車進入小區內,警務輔助人員表明執法人員身份並告知宋某某應遵守公共秩序,宋某某不聽勸告,未經許可擅自將設置的錐形桶扔在路邊,駕車強行衝撞,致警務輔助人員胸腹部、腿部受傷。2月5日,白銀市白銀區檢察院依法對疫情防控期間不接受防疫檢查的一起妨害公務案嫌疑人宋某某批准逮捕。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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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

2020年1月30日,礄口區公安分局接到市四醫院(西區)報警稱:“醫院12樓有病人家屬打醫院護士。”民警經查:打人者柯某的岳父(68歲)因病毒性肺炎於當日在醫院去世,柯某情緒激動,抓扯並毆打醫生頭部和頸部,醫生的口罩、防護服也被扯壞,擾亂了醫院正常秩序。目前,礄口警方已經刑事立案,依法對柯某刑事拘留。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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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虛假廣告罪

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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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詐騙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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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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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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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

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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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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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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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
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再次引發人們對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討論,根據刑法三百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我國明確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定罪處罰。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所涉常見刑事犯罪

此次疫情給社會各個行業帶來的困難和挑戰還沒有結束,相信在我們的共同努力下,戰勝疫情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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