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目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关键期,在这个非常时期,无论是多地封城,还是石家庄市各小区物业、村(居)委会的防控,或者是民众出行自觉佩戴口罩,都是在切断疫情蔓延的通道。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要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近几天新闻上也听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某人因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被刑事拘留、某人因隐瞒疫区接触史被刑事拘留、某人因销售假冒口罩被刑事拘留等等,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为此整理了以下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23日,周某驾车从湖北省襄阳市出发,于24日18时回到阳泉。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周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参加家庭聚会,甚至到公共场所活动与他人接触。目前,周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隔离收治。

周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月3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周某(男,阳泉城区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呼吁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坚定信心、科学防治,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湖北麻城警方在一次清查中发现,当地一家药店有销售伪劣口罩的重大嫌疑。经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店主是从麻城市医药经销商刘某那里购买了1万只口罩,并且全部销售一空。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面对口罩销售量猛增的状况,他与同伙叶某萌生了销售伪劣口罩牟取暴利的念头。今年1月23日,叶某联系了河南籍医药经销上家,购买了近60万只伪劣口罩,不到一星期就销售一空,两人共非法获利近20万元。经初步查证,这些伪劣口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只有薄薄的一层。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难起到防控作用,增加了感染风险。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叶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已被麻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被售出的伪劣口罩正在追查中。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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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妨害公务罪

1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警务辅助人员在白银区某小区大门口配合社区开展防疫检查任务。当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明知警务辅助人员在配合社区进行疫情防控执法活动的情况下,驾驶甘A****3号轿车,拒绝排队接受检查并欲强行驾车进入小区内,警务辅助人员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宋某某应遵守公共秩序,宋某某不听劝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设置的锥形桶扔在路边,驾车强行冲撞,致警务辅助人员胸腹部、腿部受伤。2月5日,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依法对疫情防控期间不接受防疫检查的一起妨害公务案嫌疑人宋某某批准逮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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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30日,硚口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四医院(西区)报警称:“医院12楼有病人家属打医院护士。”民警经查:打人者柯某的岳父(68岁)因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目前,硚口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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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虚假广告罪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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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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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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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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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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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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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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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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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再次引发人们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讨论,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国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定罪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所涉常见刑事犯罪

此次疫情给社会各个行业带来的困难和挑战还没有结束,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战胜疫情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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