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文件提出的鄉村用地政策:治標不治本。


一號文件提出的鄉村用地政策:治標不治本。

作用不大,沒有解決關鍵問題

1 現有農村農民大部分沒有經營農場的能力,他們也沒有這樣的主觀意識,他們更願意去打工

2 如果公司或者有能力的人要去發展農業做規模化的農業生產,就要和農民合作,這樣就埋下了巨大的潛在風險:農民違約,在公司進行了大的資金投入後,要開始收穫盈利時,農民就開始坐地起價,有合同也沒有,農民會以各種理由要天價錢,公司去法院告,農民就集體上訪,坐政府門口鬧,最後法院政府和稀泥,吃虧還是公司或者承包土地的農場經營者,這樣的事情已經屢見不鮮。

3 農業要發展必須把土地交到有能力去發展規模農業的公司或者個人手裡,由政府直接把土地承包權給公司或者個人,去掉中間的農民(可以徵地補償的方式),立法規定公司或個人在得到土地

承包經營權後只能進行農業生產。

4 公司或個人要按照新制定的農業稅收規定進行交稅,並每年支付一定金額的土地使用費(稅),這樣公司或個人有了經營成本,有壓力就有動力,他們會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生產效益,

5 規模化的農業可以帶動就業

6 這樣的工作必須全國推行,形成市場競爭,平衡農產品價格,提高農產品質量。

7 對於土地招標要公開透明,不能成為權貴的發財之道。

最後說明我小時候是農村長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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