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舟提醒」開發商應對疫情所亟需關注的工程法律問題

新冠疫情發生後,法律界已針對相關領域的法律問題撰寫了大量文章,以提示相關企業在應對疫情方面應予重視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但就我們的觀察,至少在工程施工領域方面,大多文章僅聚焦於從施工單位的角度討論勞動用工、復工、工期順延、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等法律問題,而鮮有文章從開發商/建設單位的視角討論工程建設中的法律風險。

但在疫情特別是疫情將持續一定時段的情勢下,沒有任何企業和人是真正的強者,任何法律主體都將並應在法律的框架內努力尋求損失的最小化。故此,基於目前防控疫情的嚴峻形勢以及各地政府關於復工的要求,我們法舟律師認為,開發企業為縮減企業成本,尤其需要關注工程造價結算與工程索賠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鑑於此,法舟律師著重提醒開發企業如下:

一立即查閱《施工合同》

查閱之目的是為了明晰開發企業是否採用了2017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或者《施工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類似《示範文本》中的下述條款。

該《示範文本》第14.2(1)條第二款:“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後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並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該《示範文本》第19.2(1)條:“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對索賠報告存在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該《示範文本》第19.2(2)條:“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逾期答覆的,則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要求。”

如果開發企業適用了上述《示範文本》或者施工合同中存有上述類似條款的,我們進一步提醒開發企業如下。

二對開發企業應對工程造價結算法律風險的提醒

針對當下疫情,各地政府紛紛出臺復工政策。例如,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各類企業”當然也包括開發企業、監理企業、諮詢造價企業和施工企業;且對企業內部員工的復工特別是來自疫情嚴重的地區的員工之復工也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此也實質性影響到企業的正式復工----如果有關企業的原有關員工事實上大多數來自疫情嚴重的地區。

由於工程價款結算是一項歷時性且需要開發商、施工單位和造價諮詢企業相互配合的作業,針對相關結算爭議,也往往需要發承包雙方到工地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和核對。因此,如果施工企業在法定春節假期之前即已向開發企業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的,因疫情原因引起的復工時間延後不僅可能導致開發企業或者受開發企業委託的造價諮詢企業無法在上述《示範文本》約定的28天內完成結算審核,也可能因施工企業不能復工導致無法到工地配合發包人或者造價諮詢企業進行現場核對。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為應對上述法律風險,我們建議開發商:

1. 積極與企業內部的結算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造價諮詢企業對接目前的結算審核情況,瞭解結算進展和動態。

2. 若結算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造價諮詢企業已經發現施工企業提交的結算資料不齊全的,請立即函告施工單位要求補充相關結算資料

3. 若尚未發現缺失結算資料但仍未完成審核且即將超出約定審核期限的,需及時掌握相應原因以作出有效應對。

4. 若是發現施工企業提交的結算文件存在錯誤或者異議的,請立即就相關事項回覆施工企業。

5. 若是因為受疫情原因無法在約定的審核期內完成審核且需要審核展期的,也請立即向施工企業發函說明情況(如,直接客觀陳述有關主要承辦員工由於地方政府的規制而不能到崗、且不能通過網絡辦工而處理相關事項,故援引“

不可抗力”而明確要求延緩作出竣工決算)。

6.保留好上述發函證據。

三對開發企業應對工程索賠法律風險的提醒

為應對疫情,法律人士已經從不可抗力的角度對可能引起的工期順延或者費用索賠等法律問題撰寫了大量的文章以提示施工企業應予關注的法律風險,我們有理由相信,施工企業已經或者即將通過各種有效的方式函告開發企業提出工期順延或者費用索賠的申請。

為應對上述法律風險,我們建議開發商:

1. 及時責令監理單位或者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發包人代表及公司相關人員,如若收到施工企業相應申請的,必須及時反饋並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或者答覆。

2. 在對施工單位的工期順延和費用索賠申請進行審核時,需要重點關注相關申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程序性要求。例如,《示範文本》第19.1(1)條約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如果施工企業提出的申請已經超出上述期限的,則喪失相應權利。

3. 切忌勿因施工合同中約定類似“施工單位順延工期或者費用索賠需要得到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同意”之條款而認為只要不答覆或者不同意即視為不擔責,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開發企業仍需及有權就施工單位提起的相關申請進行審核並及時回覆。

4. 在疫情平穩復工後,若發生材料或者人工漲價風險的,在施工單位提起調差申請時,需重點關注其在復工前是否已經存在工期延誤的情形;若已經存在工期延誤情形的,開發商有權根據2013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9.8.3(2)條的規定就材料或人工之上漲之風險拒絕調差甚至可以提起反索賠。該條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總之,此次疫情是我們大家都不希望發生的危機事件,我們冀望危機能夠儘快過去、恢復正常。但在此已經客觀存在的危機中,任何企業都應當對法律規定的己方之權利進行必要的瞭解,不能忽略、放棄自己的權利,而應積極根據有關規定和條款處理和維護權益。在依法行事和維權後,才能更好地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在最終,我們希望相對各方能夠本著依法、妥善的原則,“和氣生財”,在規則下進行必要的利益妥協和平衡,消彌糾紛,以促進社會穩定和自身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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