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征收过程中,房价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确定房屋价值?

城市房屋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的拆迁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房价作为标准。

但是往往会出现这些情况,因为本地区存在大量的拆迁房屋,于是商品房的价格就开始异常上。

还有一种情况,在征收过程当中,征收方的资金面断裂,导致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长时间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等了一段时间之后,征收方还按照当初发布征收决定时的房屋价格来征收,就会遭到大部分拆迁户的反对。

那么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该如何来确定房屋的价格呢?为此,我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征收方自身原因导致征收期限过长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那么因为征收方自身资金链断裂,不合理的延长征收期限。那么在延长期间,房价发生明显变化的,如果还是简单按照老标准计算,那么就是侵犯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了。

第二种,征收方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拆迁户对于补偿不满意,不接受,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征收方应该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如果长时间拖着,没有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因征收人原因,若补偿决定作出时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如再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格评估时点,将不利于实现公平补偿;

那么这个时候,以补偿决 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要注意,当你遇到上述两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的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房屋价值,因为征收方的而下降。

如果说您有什么观点,欢迎在下方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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