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18年9月12日下午,一位女性网友发微博称:有“网警”利用职务之便查询其个人信息,并要求她做自已的女朋友。拒绝后,该“网警”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女网友还曝光了与该“网警”的聊天记录,“网警”称:自已负责网络舆情、监管。“网警”还向该网友展示了她的个人情况,并表示已对她的位置进行了定位。警方发现网络舆情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9月14日,一位男博友在微博上发道歉声明,声称自已与女性网友是男女朋友关系,9月12日自已以“网警”身份所发的内容是为了检验女朋友的忠诚度,在XX上购买的测试男女朋友忠诚度的服务,于是导演上述那处戏。
针对这样一起网络恶作剧,笔者在感慨该男朋友用心良苦同时,也不得不说你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为其提供服务的XX的运营商在明知对方所发布虚假信息,仍为其提供服务,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络运营商在为客户发布信息时应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如果怠于履行义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除非证明自己有过失。以下笔者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谈谈本起事件的看法,如有不当,请无视;如有不同意见,敬请讨论。
男友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条规定是行为人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涉嫌诽谤罪的规定,本案中,虽然该男博友捏造了事实,也有诽谤行为,问题是如何解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中的“他人”?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法益为个人法益,除非通过对个人的诽谤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效果方可自诉转公诉。本案中,男博主所虚构的“网警”的名字并不存在,换言之,男博主所诽谤的是人民警察这个群体,能否解释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中的“他人”?如果能解释,则男博主涉嫌诽谤罪,且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可以转为公诉案件。如果不能解释为“他人”,则男博主不构成诽谤罪。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坚持诽谤罪所侵犯的法益为个人法益,即被害人应为具体的自然人。
男友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男博主涉嫌寻衅滋事罪,女网友发布微博的行为有过失,过失不构成该罪,所以女网友无罪。
网络运营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解释》该条规定,笔者提供该项服务的XX运用商如果没有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涉嫌以不作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确有过失不构成犯罪,本罪有经营数额的要求。
<strong>结语:笔者想说的是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每一位公民应谨言慎行,在行使自的权利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男博主测试女友的恶作剧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所虚构的事实在网络大范围的传播、点击和转发,因此,综合全案,笔者认为男博主涉嫌寻衅滋事、女网友过失无罪、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视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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