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利益的判斷,是參加者不構成傳銷犯罪的關鍵

傳銷犯罪實務研究(七)對非法利益的判斷,是參加者不構成傳銷犯罪的關鍵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對非法利益的判斷,是參加者不構成傳銷犯罪的關鍵

導語:非法利益,是傳銷活動遭受國家禁止的核心問題所在。鑑於傳銷犯罪的迷惑性和商業模式的多樣性,為防止參加人員被錯誤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時應圍繞具體案件中非法利益的特點分析。

詐騙,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本質特徵。而非法利益是該犯罪的核心要素。因此,分析傳銷罪中非法利益具體情況,是區分傳銷活動中的人,究竟是參加者,或者是組織、領導者的重要標準。

傳銷活動,包括犯罪,也包括違規的傳銷,之所以受到法律的規制,根本原因,是行為人追求的是非法的利益,從而導致傳銷活動被評價為非法傳銷。因此,對非法性的評判,核心是對非法利益的判斷,而不是對傳銷活動本身的判斷。

也就是說,如果一種商業模式,名義上是正常經營,實際上謀取的是後面參加者的非法利益,那麼這種商業經營本身就是傳銷活動。不能因為傳銷犯罪案發,就用三個層級、三十個人作為標準,把符合條件的,都認定為傳銷犯罪。

所以,對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該從非法利益的分析入手,而不是反過來,認定了構成傳銷罪之後,再去找裡面的獲利者,這樣就會出現,把實際的參加者,錯誤認定為組織、領導者的情況。

現實中,包括太陽能、新能源汽車、電商平臺等新型商業分成模式,其利益非法性,事實上存在識別的難度。一般新型商業模式中的非法利益判斷,可考慮參照以下幾點:

一、並非採取非法拘禁、毆打、威脅等傳統意義上的傳銷

也就是說,涉案經營所獲收益,並非搶來的,不是強行從別人手上奪取來的,並非以明顯違法或犯罪手段獲取的。一般老百姓要識別,最少從表面上是有難度的。

二、一些企業是存續多年的、甚至涉案經營行為有國家政府相關部門的補貼

比如筆者最近辦理的一個涉太陽能電網的傳銷犯罪案,其中的補貼,是截止案件被偵查立案、被審查起訴,甚至到了審判階段,也還是一直在發放的。

三、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

傳銷案件的爆發,一般有一個持續發酵的過程。有的因為商業模式的複雜性,甚至政府部門都公開為涉案企業“背書”。這種情況下,要求涉案參加者能識別商業模式中的獲利為非法,顯然是強人所難。

比如在筆者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早在一年前,相鄰省在網上發佈了涉案企業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預警。當地派出包括國資局的領導前往協調,最終平息了事態。

對此,公訴方將參加此次協調的人員,認定為參與傳銷犯罪的證據。相反,辯護人認為,這正好可以證明當事人無罪。原因是被告人當時並非以個人身份參加的,他並非為了個人私利自己出差旅遊去了,而是受國資委的派遣,持有單位介紹信去的。相反,如果他是以個人身份去,相鄰省有關部門不可能接待他,通俗地說,人家理都不會理他。

也是在這起案件中,上級州政府案發前,還曾派出工作組前來調查,得出的結論是,涉案企業為合法。

涉案不少人員,包括縣城老百姓,基於以上重大情況的處理結果,都認為涉案經營活動為合法,相應收益也是合法所得。辯護人認為,一般老百姓本著對政府信任的樸素觀念,應該得到理解。在這樣的情況下,涉案人員,特別是一般參加者,不應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犯罪。

四、複雜的商業模式,也會造成參加者對所可能存在非法利益的識別困難

我們知道。在一些商業活動中,即使涉嫌傳銷,如果是團隊計酬式的傳銷,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但並不構成犯罪。

一般來說,構成犯罪的傳銷,其非法利益具有的非法性,而構成違法的傳銷活動,其非法利益只是不具有合理性。

具體來說,構成犯罪的傳銷,是違反了國家強制法,而構成行政違法的傳銷,其非法利益是指團隊計酬的分成比例,過分的不合理,導致層級高的先加入的人,過分地依賴自己先加入的層級優勢,而不是依靠推廣、營銷的具體商業活動,賺取過高收益。之所以違法,是因為違法的團隊計酬,違背了正常的商業倫理與價值觀。

參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總額,不得超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在比如花生日記等案件中,下級分給上級的提成,都是低於30%的。這樣的設計,無疑會加大了一般參加者識別的難度。既然違規的傳銷都不構成,當然也是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絕大多數涉案一般參加者的普遍心態。

綜上,參加者被指控組織、領導傳銷罪時,如果糾纏於對傳銷活動本身是否存在宣傳等行為的判斷,容易陷入控辯雙方自說自話的局面,在雙方相持不下之時,法院往往可能作出對辯方不利的認定。而如果能圍繞非法利益這一核心因素,會更有說服力。


(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與研究系列文還包括:《怎樣理解適用“在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中起到關鍵作用”?》《加入傳銷組織是否會導致開除黨籍?怎樣操作?》《傳銷犯罪的涉案財物是發還參與人還是由國家沒收?報備時警方不接受或設置時間窗怎麼辦?》《靜態收益是否必須沒收?動態收益是否都是非法所得?》《從三個無罪改判案例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無罪裁判要旨》《從最新不起訴決定書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18個無罪辯點》等)


——張王宏撰寫於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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