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隱瞞接觸史,害人又害己


平非戰疫|【十四】隱瞞接觸史,害人又害己

供稿:徐富強 單改改

校對:鄭良仙

審核:雷啟明

截止2020年2月4日18時11分,新型肺炎全國確診20535例,疑似病例23214人,治癒710人,死亡426人。相比昨日,確診人數增加3233,疑似病例增加5072。這日以千計的感染速度讓人觸目驚心,殊不知全國又有多少感染者隱瞞自己的行程、動態,使得當下的疫情防控更加艱難。

目前,全國查處了多起相關案件,根據公開報道和通報統計,截至2月4日,已有7起10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一、全國各地隱瞞接觸史事例頻發

近日,青海父子隱瞞症狀,欺騙調查走訪員事例引發全網關注。據媒體報道,西寧市苟某長期在武漢打工,近日返回西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與此同時,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也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隔離收治。

除了青海省以外,全國其他地區也先後曝出隱瞞疫區接觸史的事例——江西·上饒:彭某某駕駛湖北籍車輛來上饒過年,發燒後仍隱瞞行程與多人接觸;雲南·景洪:景哈鄉居民酈某某,隔離期間拒不執行預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廣西·玉林:福綿籍居民薛某某明知屬疑似患者,擅自與他人接觸;江蘇·徐州:張某從武漢返徐州後隱瞞發熱情況和行程,到處亂跑;江西·贛州:陸某隔離期間乘坐交通工具,2月2日被立案調查;廣東·汕頭:1月23日,杜某然、楊某麗夫婦出現發熱咳嗽不主動報告配合工作,等等。

在疫情防控工作已經進入關鍵期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上述隱瞞疫區接觸史者刑事立案偵查,目的就是為了以儆效尤,避免更多疫區回鄉的人抱有僥倖心理輕視防疫工作的重要性,淪落為新型冠狀病毒的“傳送帶”,最終釀成害人害己的悲劇!

但是,刑法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上述案例中苟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 平非律師現作出如下分析:

二、苟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方面

按照刑法理論,只有客觀上實施了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認定一個人是否犯罪首先要判斷這個人客觀上有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何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取決於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顯然,當下的新型肺炎屬於司法解釋中“突發傳染病疫情”,因此,藉助這個司法解釋可對苟某的行為進行刑法意義上的評價。該司法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從媒體描述的案情可以看出,苟某已有發熱咳嗽等感染肺炎的典型症狀,還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並且現已確診為新型肺炎患者。可以看出,苟某在有明顯肺炎感染症狀的情況下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的行為,客觀上已經傳播了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三、苟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取決於證據所反映的主觀心態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前者無需造成嚴重後果,後者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本案中,苟某作為具有社會經驗的理性人,明知自己剛從疫區回來,很有可能攜帶新型肺炎病毒,且在已經有發熱咳嗽等感染肺炎的典型症狀的情況下,還多次主動與周圍群眾密切接觸,這說明他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即苟某已經明知自己攜帶病毒可能會發生感染他人的危害後果,卻沒有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阻斷病毒傳播,反而聽之任之,任由結果的發生,這就是故意行為。如證據確實、充分,苟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被科處刑罰。

根據本案另一情節,苟某作為一位父親,其不希望自己感染上新型肺炎,更不希望將病毒傳染給兒子,他或許抱有僥倖心理,自認為其所採取的措施能夠有效避免病毒的傳播。如果確有證據能夠證明苟某確實採取過一些“土辦法”或者“舉動”來避免風險變成危害後果,即有證據證明其為防止風險轉化為危險做過努力,那麼,苟某的行為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如造成嚴重後果的,苟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綜上所述,苟某最終構成何罪取決於對偵查機關取得的證據及苟某自身提供的證據的綜合判斷與合理分析。但是,隱瞞接觸史,於情於理不通,於法於規不容!隱瞞接觸史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結語

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多地相繼發佈通告嚴厲打擊防控疫情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在此,平非律師嚴正告知有類似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的疫區旅行史、打工史的相關人員,抓緊聯絡社區工作人員和調查走訪人員,主動配合防疫工作,切勿隱瞞接觸史,害人害已!

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為有效遏制疫情擴散和蔓延,各地紛紛多措並舉防控疫情。如西安市人民政府在延遲企業復工上班的同時,推出外來人員網格化管理系統,動態掌握出人員流動情況,抓好返崗返工人員排查留觀工作,切實做到疫情排查管理全覆蓋、無死角。

平非律師呼籲大家:以實際行動堅決支持從上到下防範疫情的各項舉措,堅決反對心存僥倖傳播病毒的危險行為!廣大群眾要主動配合防疫工作,攜手共建群防群控,爭取早日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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