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薛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隔离治疗。获悉案情后,玉林市、玉州区两级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先后派业务骨干依法对该案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在听取案情介绍及查看相关案件材料后,办案检察官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泰国曼谷旅游时出现低热,1月18日返回玉林后到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等医院就诊,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医生检查后告知其疑似患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求其隔离治疗,但是薛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并隐瞒病情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已对薛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隔离治疗。

大疫当前,理应齐心协力,共同抗击。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我市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案件,保障我市防控疫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4日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组建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专班。下一步,玉林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严格履职,发挥检察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秩序。


普法知识索引

薛某某为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薛某某在疫情发生期间,触犯了法律所禁止的以下行为:

(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其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案件。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他人外出聚餐、玩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案件。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切勿以身试法!


玉林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薛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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