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法院帮助我们促成调解,我们一定会好好把握机会,加紧复工复产,争取早日把钱还清!”4月13日上午,兴业县法院从保障企业经营发展和促进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积极协调、耐心释法,成功调解玉林某石化公司与广西某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开始原告玉林某石化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物流公司达成口头油品供货合同,玉林某石化公司向广西某物流公司供应油品,按期对账结算。2019年1月3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广西某物流公司欠玉林某石化公司油款金额共计651718.5元。广西某物流公司出具《玉林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对账单》给玉林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收执,后经玉林市某石化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兴业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广西某物流公司向原告玉林某石化公司支付货款651718.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玉林某石化公司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广西某物流公司仍没有意向对油款进行清还。为了保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执行法官便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考虑到疫情期间,且全国正有序地进入复工复产阶段,若直接将车辆拍卖处置,不仅处置时间较长,而且被执行人也可能因此出现经营困难。加之,双方平常素有业务往来。从长远看,亦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于是,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等线上方式,对双方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在了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有调解的意愿,执行法官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中,执行法官耐心与双方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双方意见,法理情相结合,晓之以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即被执行人广西某物流公司自2020年4月起,于每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直至本案债务偿还完毕。
疫情防控期间,兴业县法院通过贯彻“柔性司法”理念,健全释法析理常态机制,优化司法服务,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为辖区企业快速复工复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指引,为辖区经济快速恢复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