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中企“一帶一路”項目如何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劃重點

向國外派駐工作人員受入境管制風險

2020年2月4日,國家移民管理局發佈提醒,近期有93個國家和地區採取入境管制措施,同時,全球各地的航空公司接連宣佈停飛中國航班。

貨物出口需防範入境管制風險

隨著疫情在全球範圍內傳播蔓延,應當高度注意的是,類似措施可能成為常態,甚至不排除部分國家採取限制中國貨物入境的管控措施,可能導致出口貨物在目的港滯留、被拒收、退運甚至銷燬的風險。

認定疫情為“不可抗力”的法律風險

在涉外合同履行中,關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認定上,不能一概而論。由於涉外合同的複雜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主要取決於合同對“不可抗力”及準據法的約定。

境外投資協議涉及的法律風險

境外投資協議有別於跨境貿易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交易條件的設定、交易價格的調整、等諸多環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發,由武漢蔓延至全國,截至2020年2月4日,日本、泰國、新加坡、韓國、美國等24個國家發現確診病例。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衛生組織宣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發導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使很多中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可能面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需要高度關注並及時採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預案,避免損失的發生和進一步擴大。為此,根據“一帶一路”項目的特點,筆者歸納梳理了企業在投資項目運營中可能遇到的相關法律風險並做相應的風險防範提示。

一國內企業向項目所在國派駐臨時或長期工作人員的入境管制風險

1月28日,國家移民管理局建議,近期有出國出境計劃的內地居民合理確定出行時間,確有特別情況需要出國出境的,應提前瞭解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當前對人員入境管理的相關規定,避免因無法入境造成費用和時間損失;確需出境且前往國家、地區允許入境的,應提前到達出境口岸,留出足夠時間接受相關部門檢查;出現發熱伴有咳嗽、呼吸困難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病狀的人員,應當立即停止出入境旅行並立即就醫,如實向有關管理人員說明相關行程和搭載的交通運輸工具信息,以便移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迅速採取排查措施。

2020年2月4日,國家移民管理局發佈提醒,近期有93個國家和地區採取入境管制措施,同時,全球各地的航空公司接連宣佈停飛中國航班。其中多個國家為“一帶一路”國家,如斯里蘭卡和菲律賓暫停向中國旅客發放落地籤,新加坡則暫停為持有中國湖北省簽發護照的旅客發放各類簽證,包括短期簽證、單次或多次入境簽證,俄羅斯政府將暫停向中國公民發放工作簽證。

防範提示

企業如果近期需要向項目所在國派遣工作人員或商務旅行時,建議先登錄國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網站(https://www.nia.gov.cn/)瞭解相關國家對入境的管制措施,同時還應密切關注項目所在國的入境管制措施,避免被限制入境,或入境後被採取隔離措施,甚至被遣返的後果。

上述國家和地區採取的入境管制措施,對工程承包項目構成了巨大的風險,可以預見,在目前疫情發展的態勢下,短期內組織大量勞務派遣人員赴境外工作具有相當的難度,建議企業可考慮與中國境內分包商協商終止分包合同,將土建等工作轉由在當地分包,或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中國分包商將當地工作分包給當地公司,降低對工程進度的影響,儘可能避免或減輕因工程延期導致的違約責任。

二貨物出口需要防範的錨地檢疫與入境管制風險

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中國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雖然PHEIC只是一種衛生安全預警,不等於宣佈中國是“疫區”,而且世界衛生組織也不建議各成員國對來自中國的貨物實施貿易限制,對來自中國的人員出入境也沒有強制性的限制要求,但提出了加強檢驗、檢疫和必要時隔離的建議。

01錨地檢疫風險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後,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和大多數國家的要求,對於來自中國或者曾經在中國港口停靠的海運船舶要進行錨地檢疫,初步判定該船是否染疫,要求船長立即申報全體船員的健康狀況,查看航海健康申報書和健康申明卡等文件及記錄。在判定未染疫後才同意船舶進港停靠,並隨即實施一系列的衛生處理。類似管控措施,對航天數少於15天的航線影響巨大。比如馬來西亞衛生部宣佈“所有來自中國的船舶都將被隔離,直到馬來西亞衛生部官員對船舶進行檢查為止,如果檢查發現所有船員和乘客都健康,並且船舶衛生文件仍然有效,則允許船員和乘客下船和進行卸貨活動”。

02貨物入境管制風險

隨著疫情在全球範圍內傳播蔓延,應當高度注意的是,類似措施可能成為常態,甚至不排除部分國家採取限制中國貨物入境的管控措施,可能導致出口貨物在目的港滯留、被拒收、退運甚至銷燬的風險。

防範提示

因此,企業在貨物發運前,應當提前關注目的地國家是否可能採取貨物入境管制措施,充分評估交貨風險,與買方協商調整交易價格術語條件,比如儘可能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的FOB交易條件,確保貨物在起運港交至買方承運人後即完成交貨義務,貨物滅失風險即轉移至買方。否則,在傳統的銀行託收模式下,對賣方而言,一旦發生買方拒收貨物,造成貨物在目的港(地)長期滯留,可能會導致兩種極為不利的後果:一是會產生大量滯港費,賣方不得不採取退運的措施;二是根據某些國家的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後進口商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提貨手續,否則貨物將被罰沒並進行拍賣,可能引發被罰沒的風險。

為防範這一風險,企業可以投保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如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中的“一切險”及“一切險”所屬的特別附加險,特別附加險有六種,分別為: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素險和擴展存倉火險。其中的拒收險比較適用。在此特別提示,特別附加險必須另行申請加保。

三關於涉外合同履行中認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法律風險

01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認定風險

在涉外合同履行中,關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認定上,不能一概而論。由於涉外合同的複雜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主要取決於合同對“不可抗力”及準據法的約定。

(1)在涉外合同明確規定“流行病”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即如果合同關於不可抗力條款,規定了“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一般標準,即使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流行病”病種,仍可主張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因為該病毒屬於首次發現的新型病毒,不能預見,對於病毒無特效藥,其防控必須依賴於由政府主導的大規模隔離,因此不能避免和克服。

例如,按照國際上最為通行的FIDIC設計採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1999版)通用條款的規定,“不可抗力”係指某種特殊的事件或情況:(a)一方無法控制的;(b)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準備的;(c)發生後,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及(d)不能主要歸因於他方的。

(2)如果合同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應當根據合同所適用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來判斷,比如中國《合同法》第11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責;儘管普通法有“合同受阻” (frustration of contract)的概念,但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概念,並且構成合同受阻的門檻非常高,且合同受阻將直接導致合同終止,故此,在普通法中,“不可抗力”主要依賴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

(3)如果當事人均屬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國的居民,除非雙方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否則合同條款應依據《公約》進行解釋,《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造成的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企業可視情形,據合同準據法或《公約》主張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不可抗力。

02關於“不可抗力”認定中的程序義務

在不可抗力的認定和通知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準據法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的程序。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不可抗力事實證明書,及時向合同相對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提出延長履行期限、增加或減少費用的請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減少不可抗力損失並防止損失擴大。如果未按照以上程序進行,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境外投資協議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境外投資協議有別於跨境貿易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交易條件的設定、交易價格的調整、價款的給付、政府審批、交易標的交割以及違約責任、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等諸多環節。

因疫情導致投資協議在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除可以主張“不可抗力”進行抗辯之外,還應關注對政府審批時間對合同約定履行期限的影響。例如,國家發改委發佈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2年,如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出具該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機關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投資項目所在國的政府審批大多亦有相關的要求。通常,投資協議對合同雙方取得有權機關的審批、合同價款的支付有明確的時間要求,並且伴有相關分手費或反向分手費的約定,如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將承擔合同終止、解除或違約賠償的責任。

國內企業“一帶一路”項目涉及的領域、範圍非常廣泛,適用的法律也相對複雜,既有中國法律,也有項目所在國法律,有時還要適用國際條約和雙邊協議。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生背景下,筆者僅選取了比較有共性的幾個問題做出風險提示,並期待對企業控制相關風險有所裨益。

【原標題】企業“一帶一路”項目在疫情應對中的法律風險

作者:王興堯(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國際法碩士。曾擔任某石油行業上市公司總法律顧問,還曾擔任多所高校的客座教授,講授與投融資有關的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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