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名,離婚能時能分一半房產嗎?

趙鵬


您好!答案是能分割,但不一定是一半。

第一,如果加名後,份額會發生什麼變化?

因為通常情況下,加名視同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至於最後能分割多少,可以參考最終的登記狀態來判斷。

  • 如果最終登記的是“共同共有”,那麼原則上來說是一人一半,按照協商結果決定;但是也會根據當時的出資情況、房產居住情況等原因進行傾斜。

  • 如果最終登記的是“按份共同”,則按照之前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但有種情況,不管加不加名都是一樣的。就是在婚後買房的情況下,只要沒有特殊約定,不管登記在誰名下,都是按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是否加名對於房產份額沒有差別。如果真要說差別,只有在面對析產的時候,如果登記在單方名下,那麼有更大的可能性房屋最終歸屬會判給登記人;但另外一方也會根據現有房產價值進行折價補償的。所以這種情況下, 是否加名其實意義不大。

第二,如何操作?

在沒有貸款的情況下,

1、 婚前加名:婚前加名視同于贈與或買賣,稅費成本較高,計算方法同下。通常情況,只需攜帶原房本、雙方身份證明去不動產交易大廳進行加名手續。如果是走贈與方式的話,在原有基礎上,還需要雙方簽訂贈與協議,必要時可以公證一下。

如果是買賣的話,需要繳納契稅(如果是題主的唯一住房,且買賣部分不超過90平米,則按1%計算;如果超過90平米,則按1.5%計算。如果不是題主的唯一住房,則按3%計算)、增值稅(如果房子不滿2年,則按5.6%計算)、個人所得稅(若房子不滿5年,則按5.6%計算)。

如果是贈與的話,需要繳納3%的契稅、0.1%的增值稅,還需要繳納增值稅(具體算法同買賣)

所以,通常情況下選擇買賣更划算。

2、 婚後加名:不需要繳納稅費,只需要繳納工本費和印花稅即可,大約100-200元。只需憑房產證、結婚證、身份證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加名。

3、 如果房產還在貸款過程中,那麼必須經過銀行同意或者先還清貸款,才可以進行加名手續。


第三,其他提示

其實這個回答不想從感情角度去評判題主的想法,只是想從法律的方面給出一定的提示。

(1)如果想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在部分情況下,即使沒有產權,也可以獲得等額的折價,比如婚後共同還貸,根據婚姻法,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的增值部分都會進行折價補償。

(2)留存好相關的打款憑證,這都是未來需要給出的必要證據。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這個問題有點籠統,建議把房子的出資情況結合在一起,然後詳細去諮詢。

我來分享一個新的案例解析。還是隔壁老王的故事。

老王跟他老婆結婚6年,房子是婚後買的,寫的是小兩口的名字。買房的時候,老王手裡的積蓄不過,首付款的180萬是親媽出的,也沒有借條。今年,老王跟他老婆吵架鬧掰了,他老婆吵著鬧著要離婚,老王也覺得這日子也沒有啥意思,離就離。倆人合計了下,簽了份離婚協議,房子一人一半。這事兒讓老王他媽知道了,不幹了,想起來當時買婚房的錢還是我掏的呢,你們倆離婚了分的乾乾淨淨,我可是白白的丟了180萬。於是,老王媽就起訴小兩口,要求退還當時買房的180萬及銀行利息。最後法院判決,小兩口要先歸還這180萬。

這個案例這樣的判決,其實是有一定爭議的。一般來說,男方父母在婚後出資購買婚房的,都是贈與性質的,而不是借款。更何況本案中,也並沒有明確的說明房款的來源,以及男方父母的特殊說明。現在夫妻離婚了,倒追究起來。

站在法院的角度上,法院看中的是,案結事了,公平合理。老人家可能把一輩子的積蓄花光為了給兒子娶媳婦,現在離婚,一拍兩散,老人家肯定心裡不好受。現在房價漲了,把本金利息還給老人,也是合情合理。


京雲房產律師團


婚姻法新規,以下2種情況,房產證加了名字,離婚後也可能分不到房

1、婚前男方全款,婚後加女方名

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加了女方名字。如果僅僅加名,也可能就等於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財產的一半贈與了女方。

但是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可能就會不成立,或者被撤銷。加名以後時間很短,譬如說一年之內就離婚了男方那你可以請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一點都不給女方。

2、婚後買房,只登記一方名字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就算只登記一方名字,該房產也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用自己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買房,只登記了自己名字,如果不是為了投資,那麼這個房子是隻屬於出錢的。

所以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了,有的時候不是登記了名字,或者不登記名字就可以萬事大吉的。尤其是沒有出錢買房的,很可能離婚後分不到房。

南京樓市見聞


房產證加名,離婚能時能分一半房產嗎?

回答如下:

法律在更新,按照過去的法律結婚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所有。在進行更改以後從2018年開始,婚前男方所購買的房屋、車輛,不參與離婚分配。

如果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後買,即使你沒有出資,婚後添加了你的名字,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雙方的名字,那麼就是共有產權。

房屋共有產權分為:份額共有和共同所有。

如果你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為份額共有,那麼你可以取得你應當得到的份額。

如果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註明份額共有,那麼就是共同所有。它的產權分配是處處共同所有,雙方各半。

房屋所有權證有你的名字,打算離婚。那麼另一方以購房時你沒有投入那麼多資金,起訴或者法院進行調節,你完全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房屋的產權歸屬,歸房屋所有權證證載所有人所有。既然是共同共有那麼就是雙方各半的財產分配權。

花錢打官勞民傷財、得不償失,雙方可以共同協商解決的事情儘量不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今日留一念 他日好相見。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王樹山書法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後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婚後買房加不加名有區別

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後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

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strong>


情感語


許多夫妻會有這樣一個疑問,我家的房產證上面沒有我的名字,離婚的時候我是不是就不能分到一半房產?


其實,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房產證加名的另一方都是可以獲得分割房產的權利的,但這不意味著一定可以獲得一半的房產。其實只要婚後買房子你也一起出了錢,不管房產證上面有沒有你的名字,你都擁有房產權!

與十年前相比,現如今的房價就像竹子般節節升高,比之前翻了好幾倍。十年前一塊地一平方米幾百塊,如今一平方米是上千塊,甚至在好的地段,一平方米是一萬多塊。因此,在如今的形勢之下,在離婚的時候,房子的分割往往是爭議的一個焦點。


在一般的情況下,很多人結婚時都會在房產證上加名。那麼有人就產生了疑問:如果在房產證加名,那麼離婚的時候能夠分得一半的房產嗎?

首先,在房產證上加名可以獲得分割房產的權利。法律有規定,婚姻前的財產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不可以主張分割財產的權利。即如果是在婚姻前買了房,那麼這個房子是為自己所有。但是,如果在房產證上登記了另一方的名字,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主張分割房產。


舉個簡單的例子。未結婚的小劉用自己的積蓄買了一套房,在房產證上登記了自己的名字,那麼小劉就擁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結婚後的小劉因與另一半感情破裂,與另一半離婚,那麼這個時候,另一半是無法獲得分割房產的權利。


但是,如果小劉在結婚的時候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那麼離婚的時候,另一半是有權主張權利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有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這種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表明了把自己的房產與另一半共享。因此,另一半有權主張權利。其次,房產證上加名,不一定能獲得一半的房產。


為什麼呢?房產雙方具體分多少,在實務中還是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時候是雙方各執一半,而有的時候雙方是按份額來分配的。並不是只要房產證上有了名字,那麼雙方就平分。

另外在某些情況下,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的時候,另一方還是可以分得房產。男方小劉與女方小芳的家長共同出錢為兩小口買了一套房,但是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小劉的名字。那這樣是不是意味著小芳不能擁有房產的權利?事實上小芳仍然有這個權利!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有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房子是雙方家長共同購買的,因此,對於房產的分割,應該是根據雙方出資的多少來確定份額,即使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人的名字。


有關房產的問題,可以進一步瞭解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朝才獵頭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後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婚後買房加不加名有區別 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後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 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 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哦豁1993


不一定能分到一半房產。

為便於分析,我們假定房產為男方婚前貸款購買,並登記為男方一人名下。婚後自願加女方的名字於房產證上。上述房產如果離婚會怎麼分割?

一是有關房產證加名產生的法律結果。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解釋,婚前財產不因婚姻而改變其單獨所有的屬性。因此,該婚前房產在未加名前仍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產證加名,則是男方將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女方的行為,女方因此取得該房產的部分財產權益,至於份額多少依雙方協議或登記份額,若沒有協議或未明確份額則為共同共有,原則上是男女各半。

二是離婚財產的分割並不是均分的。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有這麼幾個重要的原則,一是尊重共同意願;二是平等分割;三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四是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五是根據生產生活實際和財產來源情況處理。

三是法院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一般要進行平衡處理。對房產的分割重要的一點就是根據房產來源和貢獻大小進行區分。一般來說男方婚前購房,對房產的取得做出了較大的貢獻,分割時可能會佔較大的份額,通常是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以上份額,法院一般也會將房產判決給男方,但男方需補償對方相應房產份額的市場價值的部分給女方。

但現實生活中千差萬別,有出售婚前財產用於婚後購房,有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婚後加名,有婚前一方購房,婚前加名等等不一而足,具體案情也需要具體分析處理。


上海莫律師


鋪好選推薦回答:

很多夫妻都認為房產證上只要有自己的名字,那麼在離婚時就一定能夠分得一半房產。

但是事實上不是這樣的,婚前婚後房產證加名字所產生的效力是不一樣的。婚後買房加

不加名有區別無論房產證加名或者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比較保險的方式是各方簽署協

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婚後買房加不加名還是有區別,除另有約定外,原則上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外而言,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因此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後只有一方名字,那麼理論上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徵得配偶同意,配偶有可能在不知情情況被賣了房。房產證加名字離婚就能分一半嗎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貢獻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鋪好選


首先,我們要明確,所謂房產證加名,在法律上是什麼樣的一個概念?加名,聽著好像很輕鬆很簡單,但是其實這裡面的所體現的法律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那麼,至少房產屬於個人財產的可能性還是有的,除非他是婚後買的。

但是如果房產證上從一個人變成了兩個人,也就是我們說的加名,那麼不論該房產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都預示著該房產屬於兩個人共同所有。

至於離婚的時候,能不能分得一半的財產?還需要看具體情況,只要一方不放棄,或者一方也沒有嚴重的法定過錯,通常情況下,作為共同所有的房產,都是可以一人一半這樣分割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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