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隱瞞病情=違法犯罪

疫情當前,隱瞞病情=違法犯罪

一、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是疑似病人,隱瞞情況,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未被確診感染的情況下,隱瞞到過疫情發生地,或有意迴避去過疫情發生地的敏感時期,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不遵守相關規定,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傳入擴散,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對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病情,即使未造成病毒傳播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仍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第1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規定,也將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六、為發洩不滿或尋求精神刺激,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以及險情、疫情、災情、警情以外的其他虛假信息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明知系相關虛假信息仍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被大量轉發、評論、報道,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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