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沽源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沽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决定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携带者、疑似感染者、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我县的人员,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的,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情节严重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

四、拒不配合防控检查工作人员检测,对防控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挑衅、辱骂、威胁、伤害等寻衅滋事的;

五、恶意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明知是此类编造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或者在网络上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七、假借用于预防、控制疫情销售“特效药”、防疫用品等实施诈骗的;

八、县委、县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社区)、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九、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利用疫情起哄闹事的;

十一、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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