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國家對“一夫多妻”的限制

《古蘭經》明確說明“你們可以選擇娶你們愛慕的女人,娶兩妻、三妻、四妻均可;但是如果你們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每一個人,那麼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

阿拉伯國家對“一夫多妻”的限制

事實上,我們從傳統的阿拉伯國家婚姻法發展歷史中來看,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是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所實現的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並非是伊斯蘭教法所提倡或允許的。

因此,伊斯蘭教法是主張和支持一夫一妻制的。在法律的實施和實施過程中,阿拉伯國家在法律的實施和實施方面也略有變化。大多數阿拉伯國家對一夫多妻制採取相關經濟制裁措施與處罰措施來持續推行現代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生活模式。隨著時代的發展,一夫多妻制越來越成為一個有爭議的話題。突尼斯等非洲阿拉伯國家長期以來一直廢除一夫多妻制,一些黑人非洲國家也宣佈了廢除其落後制度。

突尼斯和摩洛哥率先廢除了一夫多妻制。

阿拉伯國家對“一夫多妻”的限制

其中,突尼斯頒佈的《私人身份法》中指出:禁止一夫多妻制,任何己婚人士或在其合法婚姻解除前再婚,應被判處重婚罪,並處一年監禁或罰款24萬法郎。

《摩洛哥個人身份法》規定:在婚姻中規定妻子如果認為需要丈夫只有一個妻子那麼丈夫有義務遵守,如果丈夫違反這一規定,妻子有權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還有一些阿拉伯國家並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一夫多妻制,但在相關法律條文中引導公民一夫一妻制。

如,敘利亞頒佈的《私人身份法》:未經法院批准,已婚男子不得接受第二任妻子。約旦頒佈的《家庭權利法》規定:法院尊重男女雙方的婚前商定,商定的條件必須寫入結婚證書之中,如果丈夫婚後強硬重婚娶另外一名妻子,妻子有權提出離婚。

索馬里頒佈的《家庭法》規定了丈夫可在下列情況下,經司法允許可娶妻:如果妻子不育,丈夫婚前不知道這種情況,那麼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患不治之症,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被判處兩年以上的徒刑,則丈夫可娶另一任妻子;如果妻子無故離開丈夫一年以上,則丈夫可申請另一任妻子。

也門的《家庭法》規定:除非妻子是有醫院證明患有不育之症,且未經地區法院的批准,丈夫不得娶第二位妻子。



離婚規定

阿拉伯國家婚姻法不允許隨意離婚。

對於離婚條款,結合現代生活變化的條件,各阿拉伯國家離婚條件的規定提出了更新的規定。

突尼斯、摩洛哥等一些國家規定允許妻子可以以婚前不知道丈夫患有性病、精神類疾病、經常夜不歸宿、不履行對妻子的義務等理由申請離婚;妻子也可以以家庭暴力、丈夫虐待等理由而申請離婚,提出訴訟後經婚姻法官進行審核,法庭判決可解除婚姻關係即可解除,但有一個前提是妻子必須放棄締結婚姻時所有的聘禮。

約旦《家庭權利法》規定:法律尊重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任何一方的權利和義務,女方有權利將結婚前商定的條件寫入結婚證書,婚後男方如過違反相關的約定內容,經申請,法院支持其提出的離婚決定。

索馬里《家庭法》規定:如果妻子在婚前不瞭解丈夫患有性病或其他不治之症,或丈夫存在四年以上不明行蹤,以及拒絕為妻子準備在婚後生活的一切資金條件與物質條件,將被判處四年以上徒刑;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包括男方沒有生育能力,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丈夫違反婚前承諾迎娶了一位或多位妻子,妻子則有權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敘利亞的《私人身份法》規定,男方想要和女方解除婚約必須要有充分適當的理由。對於沒有贍養妻子的丈夫,法院將根據其經濟狀況或妻子虐待的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對於違反規定和原配妻子的醫院迎娶一位或多為妻子的丈夫,可以申請解除婚約,法律規定妻子離婚自由,但離婚必須通過司法部門的審核與批准才有效。

由此可知,大部分阿拉伯國家的婚姻法律都提出了女方有離婚自由,且離婚請求的提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丈夫有先天性疾病、性病或患有不治之症;丈夫拒絕提供妻子生活的必要條件;丈夫實施家庭暴力;丈夫無理由拋棄妻子。

阿拉伯國家對“一夫多妻”的限制

同樣,為了限制丈夫濫用休妻權,一些阿拉伯國家提出了對丈夫相關婚姻生活中行為的限制:丈夫在開玩笑、失言、受脅迫或不能自制等不理智的情況下迓布的與妻子進出婚姻關係,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在其法律中規定:離婚時,丈夫如果要和妻子接觸婚約,那麼必須以經濟能力為衡量基礎對妻子的未來的生活進行相應保障,即支付一筆“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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