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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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該怎麼辦?作為在職人員判刑之後,那麼在服刑期間這段時間之內是不允許來參加社保的,服刑期滿以後可以繼續的參加社保,當然你服刑期滿之後,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並且自己具備法定的退休條件,那麼直接可以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

但是如果說你還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種情況下可以自行繼續繳費,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這個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按照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來參保交費的話,那麼可以讓自己獲得更多的累計繳費年限。

所以說沒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就不能夠辦理退休,我個人建議繼續參保交費,自己的養老保險或者社保的繳費年限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那麼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就可以了,當然你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滿足15年的繳費年限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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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判刑後,服刑期滿老保險怎麼辦?以前回答過這方面的問題,現在再簡要和大家分享如下;

第一,在職人員判刑後,視同繳費年限清零。

如果在服刑前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工齡,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之前的工作年限應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由於被判刑以後,用人單位已經作出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所以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或是連續工齡已經清零,不能再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服刑之前屬於企業工作人員,服刑之前具有的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能在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如果具有實際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仍然有效,可以和以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服刑期滿養老保險怎麼辦?

在職人員服刑期滿的,說明已經改造成合格的公民,恢復了政治權利以後,就是屬於正常的公民,享受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包括依法繳納養老保險,依法享受辦理退休待遇的權利。如果服刑前實際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辦理退休;如果釋放後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的,重新參加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如果刑滿釋放後,自謀職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服刑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刑滿釋放後繳納的養老保險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

第三,服刑期滿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怎麼辦?

服刑期滿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不足15年的,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如果服刑前已經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而且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即社保法實施之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在繼續繳費5年以後仍然沒有達到15年的,在繼續繳費滿5年以後,餘下的繳費年限可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辦理退休;第二種如果屬於社保法實施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只能逐年繳費至滿15年才能辦理退休;如果本人不願意繼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可以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通過一次性補繳以後,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辦理退休。

總之,在職人員被判刑後,由於已經被開除了公職,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被清零,但是實際繳費年限仍然有效,服刑期滿後,重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養老保險,沒有就業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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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判刑,服刑期滿養老保險問題,區別不同情況而定。

一、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

(注:判刑後開除公職的,視同繳費年限清零。正常情況下,視同徼費年限在退休時,與實際徼費年限同樣起作用。)

二、服刑期滿,已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積實際徼費年限不足15年的,社會保險機構返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三、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原單位未予開除並予以接收安置工作的,服刑前養老保險徼費年限與恢復工作後的養老保險徼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服刑期滿,未達退休年齡,重新就業,服刑前養老保險徼費年限與再就業後的養老保險徼費年限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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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在職人員判刑以後,服刑期滿的養老保險該怎麼辦?那麼在職人員判刑之後是不具備正常的去交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所以說在復興期間這段時間之內就會終止中斷你的養老保險,那麼你的累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就會減少,但是服刑期滿以後又會恢復你養老保險的繳費,那麼無論是你有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單位,自己都可以去繳納這個養老保險的待遇。

所以我們只要尋找到以前的這個養老保險的關係,那麼繼續按照之前曾經所繳納過的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就可以了,當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滿足15年以上的繳費條件,那麼就可以正常的去辦理退休,享受一份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你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話,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夠選擇延遲退休,然後進行逐年交費。

所以說雖然你在服刑期間,沒有辦法來繳納自己的養老保險,但是在復興期滿以後就可以正常的來參保交費了,如果附近起碼之後沒有工作單位接收你的話,那麼你就自行按照靈活就業的方式來繼續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這樣的話也可以有效增長自己的累計繳費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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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到了可辦領取養老金手續。如果是公務員,被開除公職的,從來自己沒有繳納養老金的,可能就辦理不了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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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被判刑後,除了刑罰以外,國家會不會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進行處理呢?目前來看是不會的。

養老保險繳費,一般分為兩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是通過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方式,職工繳納8%,企業繳納16%,過去企業繳費比例可能在13%~20%。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是通過參保人本人承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的方式,繳納的費用。

保險繳納以後,會按照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八記入個人賬戶。同時計算繳費年限。職工個人賬戶的提取只有職工退休時按月支取或者職工去世後一次性支取。另外還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可以提出終止參保關係。《社會保險法》中沒有任何可以將以繳費記錄作廢的規定。

因此,只要繳費了,過去的繳費記錄就不會因為犯罪而作廢。當然國家可以對犯罪分子處於財產罰,但是相應的財產罰也不會觸及養老保險繳費的。

唯一受到影響的是,原先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群。視同繳費期間個人不需要繳費,國家會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過去國家規定,如果被處以刑事處罰,相應的工齡應當自正式參加工作且恢復政治權利開始重新計算連續工齡。由於在養老保險繳費以前,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因此這一部分人損失會很大。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14年10月才開始的。


其實,如果被處於刑事處罰,肯定會不能繼續參保繳費了,即使是以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也是一樣。如果多繳了費用,查實以後會被退回。由於養老保險的待遇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因此受刑事處罰的人員養老金等於會受到影響。另外,養老保險的辦理退休條件是繳費滿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如果因為受刑事處罰,參保繳費時間受到限制,到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那麼就會延遲退休繼續繳費。晚退休一年少拿一年養老金,還需要繼續按高基數繳費,肯定很不划算。這種情況下可就虧大了。

其實除了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受到的影響比較大。根據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會停發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以後,可以按照服刑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發放原基本養老金,然後才可以參加以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於現在退休後的養老金是每年調整的,因此會比較吃虧。

另外,養老保險的有關待遇,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實際上還有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等待遇,如果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去世,其家屬是沒有相應的待遇的,但是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注意,雖然現在我們養老保險,是按照百分之八劃入個人賬戶的,個人恰好是按照8%繳費。實際上在2005年以前,個人繳費比例一般低於8%,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是11%。所以,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並不一定是個人賬戶的餘額。

如果退休人員被判處管治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不參與每年的養老金調整。

所以,如果是在職職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的,沒有退休前被判刑相應影響可能會小一些。如果是有視同繳費年限和退休職工影響可就比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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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判刑以後,對於養老保險自然是有很大影響的!

對於企業人員來說,被判刑以後正常工作是肯定沒了,沒有一個企業會養一個閒人,而且還是被判刑的,所以自然沒有了收入來源。

同時被判刑以後,按照我國的法律,在服刑期間是不允許繳納社保的,不管是公司繳納還是個人自己繳納,因此服刑這段期間是沒有繳費年限的。

而服刑期滿以後,既然懲罰已經結束,那麼就不再有這些限制了。如果已經滿足了繳費年限15年的標準,同時還未達到退休年齡,那麼是否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就看個人了。而如果繳費年限還不足15年,即便已經到達退休年齡,想要領取養老金的話,還是需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

而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說,服刑對於他們的影響是更大的。因為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說,他們中目前大部分人的繳費年限都是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的。

而視同繳費年限,這段時間內實際上是沒有進行繳費的,如果被判刑了,那麼按照相關規定,視同繳費年限就不再計算了,相當於直接損失了一部分的工齡,很有可能連15年繳費年限的退休基本條件都滿足不了,那就必須要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而且退休以後的養老金待遇會下降非常多。這種情況在目前看來也不夠合理,完全否定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候的貢獻,也導致了不少判刑人員刑滿以後生活完全沒有保障,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

不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以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因此都是實際繳費年限,那麼就不再需要擔心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了。

只是,觸犯法律的代價是巨大的,不管對於個人還是家庭都是影響深遠,作為公民我們還是要遵紀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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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2、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3、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

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4、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5、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擴展資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併→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

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佈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

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佈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佈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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