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發布通告:2月10日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嚴懲

昆明發布通告:2月10日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嚴懲

2月8日,昆明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發布《關於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的通告》。通告指出,截至2月10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有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在昆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疾控機構登記報告,對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記者 馬雯)

昆明发布通告:2月10日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严惩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市社會大局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將依法履行疫情信息登記報告義務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公告,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社區(村)採取的有關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有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有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人員,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賃性質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申報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賓館、酒店、旅館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發現承租人、旅客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等信息未主動報告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企業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如實登記復工人員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觸史,每日監測員工身體狀況,發現疑似症狀及時報告,對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 究法律責任。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截至2月10日18時前,尚未登記報告有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等在昆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疾控機構登記報告,對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昆明发布通告:2月10日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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