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非法集資案件中,股東、財務人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經濟金融犯罪解讀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導語:在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涉案人員的責任認定問題上,通常會引發爭議。比如平臺股東、相關財務人員是否構成共犯?具體的刑事責任要如何劃分?本文將對此展開討論。

刑事辯護:非法集資案件中,股東、財務人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一、非法集資案件:相關人員的責任認定準則

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件中,人員責任認定通常會引發爭議。比如很多朋友經常會諮詢:我是非法集資單位的員工要承擔責任嗎?業務員要承擔責任嗎?股東呢?財務人員呢?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人員責任的承擔上,不管是什麼職位,都需要符合一個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確立的三大基本原則之一。

《刑法》第5條規定: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也就是說,對於所有案件中,刑罰的輕重,都要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來確定其需要承擔的責任。非法集資案件當然也不例外。

也就是說,在非法集資案件中,不管你是什麼崗位(職位),你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輕重,都要根據你的參與程度、主觀故意程度、實際造成的危害程度來確定。

而不是僅僅只憑身份職位高低確定。也就是說:

  • 比如你是涉案的平臺的股東,如果僅僅只是出資和分紅,並不參與實際運營工作,那麼基本不會承擔責任;
  • 比如你是涉案平臺的股東,也參與了實際運營,那麼此時你要承擔責任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但是也要依據上述提到的:參與程度、造成危害的程度,來劃分責任大小。

總體來說,具體的人員責任劃分,要結合具體的非法集資案件類型、相關合同、當事人具體行為、涉及金額等相關證據來確定。

刑事辯護:非法集資案件中,股東、財務人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二、案例解析:非法集資案中財務人員的責任認定不可隨意擴大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看非法集資平臺中,財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如何依法劃分。

1、案情簡介

河南國孜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一家經過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法批准,並且在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金融投資擔保機構。在經營運作過程中,在從事合法的融資擔保等業務之外,未經批准,又擅自用公司名義發佈高息理財的廣告信息,以投資理財為名,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攬鉅額資金2.7億元,同時向外貸款非法牟利。


其中2.7億融資款均由該公司支配,而違法所得亦均歸該公司所有,並且客戶的利息也是由該公司予以返還。此後,公司因為經營虧損,無力歸還客戶本金及利息而被客戶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並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院審理過程中,本案第二被告人朱某,在案發前擔任公司副總兼財務總監。負責公司日常報銷中小額審批,每月業務報表、提成報表、工資報表的初步審查工作。對於公司的資金是如何吸納的,用在何處,朱某本人毫不知情。並且,朱某也不參加公司的股東會,對於公司的經營決策也無權予以干預。


與此同時,朱某因為公司給予的高額提成誘惑,親自向9名不特定社會成員吸收資金260萬元。

2、本案中財務總監朱某,需承擔什麼責任?

通過案情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朱某的行為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但是從量刑上講,朱某是應該對公司所涉嫌非法吸收的2.7資金款項負責,還是應該僅對自己所吸收的260萬資金款項負責?

答案是後者。

在本案中,朱某的職位是副總兼財務總監,身居管理層。但是實際參與的工作,只是一些日常基礎的審批、報表審查工作,對於公司的運營決策,並無實際的干預權力。

因此,朱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數額認定上,應該是他個人的260萬元,而不是整個公司的2.7億元。

3、最終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的最終犯罪金額為其自己親自參與吸收的260萬元,而不是河南國孜投資擔保公司所非法融資的2.7億元。

與此同時,本案中,朱某所在財務部門的會計、出納等財務人員,同樣沒有被立案偵查,而是作為證人身份出庭。

4、“職務”不是關鍵,“實際作用”是認定關鍵

通過本案的分析,我們也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人員責任認定上,職務高低大小不是認定的關鍵要素,關鍵在於:

(1)主觀上,是不是有幫助(公司)非法集資的意圖,以及對應的事實依據。

(2)客觀上,是不是對(公司)非法集資行為,起到了控制和支配作用,以及對應的事實依據。

刑事辯護:非法集資案件中,股東、財務人員刑事責任如何認定?

三、總結

在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於涉及人員的責任認定問題上,是需要符合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不管是什麼崗位(職位),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輕重,都要根據參與程度、主觀故意程度、實際造成的危害程度來確定。

同時對於涉案人員的涉案金額認定問題上,也要根據行為人實際吸收的資金數額進行計算。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存在的主要原因往往在於,對於非法集資案件中,中高層管理人員,比如股東、部門負責人,往往身居高位,參與運營的風險也對應比較高。(也就是通常想要自證清白會比較難)

這也是大量此類案件中,中高層人員被推上被告席的原因。在具體的案件中,如何解決爭議的關鍵,就是相關的事實證據。同時這也是律師辯護的要點,也是法院審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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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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