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有法可依 律师:不配合者将受到严惩

当前,东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重要窗口期和关键期。市民在不停关注疫情动态的同时,“居家隔离”也被常常提及:通过居家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控制接触面,保护易感人群,严防疫情扩散。

因此,东阳市执行了从最初从疫区返东人员全部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到如今其他地区返东来东人员一律居家隔离14天的严管措施。那么“居家隔离”是否有法律依据,拒不配合“居家隔离”又会如何处罚?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大阳。

记者:对其他地区返东来东人员采取“居家隔离”的方式合法吗?

张大阳: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样、感染人群数量众多,国家卫健委在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1条明确,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虽然新冠肺炎不是甲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的传染病。所以“居家隔离”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同时,1月23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了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法治轨道。其中第33条和第41条分别指出,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必要时,可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综上,我市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居家隔离”管控措施有法可依,是政府履行法定行政职能的行为。

记者:单位和公民需要义务接受并配合隔离等防控措施吗?

张大阳:面对疫情,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接受并配合隔离等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及停工、停业、停课等。所以,或是居家隔离,或是关闭商场、禁止聚餐聚会,抑或是延迟企业复工等,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指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第57条还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单位和公民都有配合政府各项应急防控措施的义务。

记者:如果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防控措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张大阳: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在此特殊时期,广大市民应该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确,拒不执行的,可处罚款或拘留;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导致他人染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如果居家隔离人员,或者病原携带者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治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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