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17名出租房房东未按规定登记受处罚


晋江:17名出租房房东未按规定登记受处罚

泉州通客户端2月9日讯(泉州晚报记者张晓明 通讯员陈耀宗)2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陈埭镇江头村一出租房的房东丁某华未按规定对承租人杨某(湖北人)进行登记,立即依法对丁某华进行罚款。今年2月份以来,晋江市公安局已依法查处出租房的房东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案件共17起17人;其中,处罚出租房的房东明知租客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未按规定登记案件7起7人。

晋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也发布了第11号公告,要求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如出租房发生漏报瞒报疫区来晋江人员,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晋江:17名出租房房东未按规定登记受处罚

图为警方正在检查出租房登记情况

晋江警方提示:房东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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