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这样的行为要不得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每一位市民的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平区普法办运用新媒体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行为自觉,主动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推进联防联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今天,让我们来听听和平普法讲师团成员丁鹏律师运用真实案例,讲解抗击疫情相关的法律知识。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这样的行为要不得

案例详情

2020 年1 月24 日,根据湖北省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公安人员及政府工作人员等数人,对国道某路段进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执勤车辆,并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区道路封闭请绕行”的警示牌。

被告人陈某乘车经过此路段时,见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车脚踢封路执勤车辆,致车辆保险杠轻微损坏,工作人员上前说明封路情况并予以制止,陈某不听劝阻,反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在此过程中,陈某将工作人员李某咬伤,将卢某某的执法仪摔至地上并踢伤其腹部。经法医鉴定:卢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7、8前肋二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面部受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级。

2月4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请公诉。2月7日上午,陈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职务,并导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该院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适用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我们看到,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在疫情时期,仍不能做到守法、理性、配合、协作,触犯了刑法的红线,不仅影响了疫情防控,还使自己受到了法律制裁,身陷囹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们只要都能够做到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一定能够同心协力,形成合力,共克时艰,取得这场和疫情的斗争的最后胜利。

供稿:法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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