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罪行為的通告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期間犯罪行為的通告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全市社會大局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中央、省、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及要求,現就依法從嚴懲處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峻複雜形勢,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的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級法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開展刑事審判工作,增強決心,堅定信念,勇於擔當,不辱使命,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刑事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全市法院要認真學習和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及國家有關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各項政策。依法及時審理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有關的刑事案件以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期間發生的、影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和社會穩定的其他刑事案件,依法嚴懲危害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各種犯罪活動。

(一)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三)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前述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述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按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等後果,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六)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七)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八)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十)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按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十一)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十二)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按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十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十四)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按貪汙罪、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十五)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按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十六)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十七)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實施的故意傷害、殺害醫護人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十八)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犯罪,依法予以從嚴從重處罰。

三、加強協作配合,確保執法司法及時高效。全市法院要在分工負責、依法高效履行職責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通力配合,密切協作,提前瞭解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期間發生的犯罪情況,確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從重從嚴快速審理判決。

四、推進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打擊長效工作機制。預防和打擊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犯罪是一項艱鉅任務,必須標本兼治,積極探索和構建防範、打擊的長效工作機制。全市法院在依法懲處此類犯罪的同時,要積極參與綜合治理,注意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的漏洞和隱患,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提醒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監管、完善制度。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平臺,大力宣傳黨和國家打擊此類犯罪的決心和力度,宣傳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五、本通告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辦理。

二0二0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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