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紧急发布第5号战“疫”通知!防控、交通、救治、隔离...


洛南县紧急发布第5号战“疫”通知!防控、交通、救治、隔离...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当前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第五号紧急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根据近期来洛人员增多的现实问题,为切实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保障全县群众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作风要求

(一)各镇(办)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要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担责。要克服一切困难,坚决完成肩负的各项任务。既要落实好上级的安排部署,又要以结果为导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各级各部门、全体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更加努力的做好本职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是重中之重,但是要统筹好各项工作,只有各尽其责,各履其职,才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一切工作要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要体现“洛南温度”。“封堵”等管控措施要坚决,但是对于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特殊需求,要特事特办,想办法加以解决。比如:提供车辆、接送医院、协助采购物资等。

二、关于交通管控点工作

(一)对经华阳高速路口等28个县境出入交通管控点的所有外来车辆,一律予以劝返,禁止进入洛南区域。情况特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持有疫情防控通行证的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宣传车、卫生防疫、医疗物资供应车、救护车、运钞车,应急救援、城市管理、国计民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专用车等),经现场测量全体随车人员体温正常,详细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进入洛南。随车人员不用接受隔离观察。

2.对运输民生物资的车辆,由县经贸局出具证明,交通局核发运输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注明行驶路线、离开时间)。经各交通管控点核实,现场测量全体随车人员体温正常,详细登记身份信息并对车辆进行消毒后,按照规定路线进入洛南通行。随车人员不用接受隔离观察。

3.对经各交通管控点,持洛南身份证、在洛南企事业单位工作证、具有固定住所证明的人员,由本人户籍所在镇(办)、固定住所或单位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为提高工作效率,镇、村出具的证明可采用微信照片等电子手段传输,各交通管控点要将人员信息纳入统计。随车人员现场测量体温正常,详细登记身份信息后,持各交通管控点发放的临时通行证进入洛南,必须两小时内到单位或住所所在村(社区)报到。镇(办)政府及村(社区)要主动对接,单位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其自行居家隔离观察最少14天。隔离期间,如发现身体异常情况,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报所在地镇(办)党委政府。

4.对以上2、3条涉及从湖北、南阳、广州、深圳、杭州、温州(车牌为:鄂牌、豫R、粤A、粤B、浙A、浙C)等重点疫区回乡的洛南人员(以身份证为准),原则上一律劝返。对坚持进入洛南的,由县公安局、疾控中心强行要求其到县指定集中留观场所隔离观察14天。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二)按照商防肺办发〔2020〕52号文件要求,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三号紧急通知(洛防肺办发〔2020〕32号)中,关于“省内外市来洛南人员,要居家留观7天”的规定废止。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从县外来洛南的人员,一律隔离观察14天。

(三)县交通局每天下午3时前,将24小时内所有交通管控点登记的来洛南车辆和人员信息,汇总后上报县指挥中心;各镇(办)、各部门每天下午3时前,将24小时内排查登记的返回洛南人员信息(含各交通管控点回流人员),汇总后上报县指挥中心。各镇(办)、各部门排查的返回洛南人员信息,应和各交通管控点登记人员信息相吻合。比对不一致的,由指挥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信息下派各镇(办),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医疗服务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四)对发现刻意隐瞒个人信息、健康状况,谎报个人行程,不据实登记报告或不配合排查核实的人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从严从快顶格处理。

(五)严格交通管制是从疫情防控工作出发,是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的。各镇(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筹使用疫情防控通行证车辆,做好辖区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紧急情况的救助工作。发现存在“教条主义”、推诿、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由县纪委监委按违反“群众纪律”,严肃问责。

三、关于医疗救治工作

(一)各镇(办)、各部门、各交通管控点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商防肺办发〔2020〕51、52、53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首访负责制,对发现的问题,立刻着手解决并及时上报,不得一听了之,一推了之,一报了之。否则严肃追究。

(二)县120指挥中心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县指挥中心、各交通管控点、各医疗机构反映有疑似症状人员和其他危重病人,由县卫健局副局长夜战锋(电话:13909143135),120指挥中心车管科科长吴波(电话:13891424345)负责协调调度,立即安排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接至县医院发热门诊或其他医疗单位诊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否则严肃问责。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商防肺办发〔2020〕52、53号文件精神,要以最强的责任心,高度的敏感性,及时发现疑似患者,及时隔离留观,及时送医救治,坚决遏制疫情进一步蔓延。要规范科学处置有疑似症状的患者。要建立严格的分诊制度、导医制度,确保发热患者与普通患者分离;严格消毒程序,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四)各级医院、卫生院(室)应对除发热或有疑似症状之外的就诊患者开展正常救治工作,应收尽收。如发现有不作为、推托、不救治等“漠视群众”的行为,要严肃问责,直至免职、开除公职。

四、关于解除隔离工作

按照商防肺办发〔2020〕52文件要求,对符合隔离条件的,由县政府组织公安局、疾控中心、各镇(办)对实施集中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观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认为隔离有效的,由所在镇(办)卫生院对被隔离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必要的针对性检查,认为可以解除隔离的,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县疾控中心盖章,下达《解除隔离通知书》,解除隔离。对隔离期已满14天,没有相关症状,但尚不具备解除条件的,各镇(办)可适当简化上门医疗服务的方式。按如下程序进行后续管理:

(一)对实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解除隔离后,未离开洛南的人员,由其居住地所在镇(办)卫生院负责,定期电话随访,对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拨打120,妥善安排转运至县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检查。

(二)对实施医学观察人员解除隔离后,需要离开洛南的,由所在镇(办)卫生院对其进行信息登记,并核实信息真实性后,被解除人员方可离开洛南。

(三)县疾控中心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医学观察人员解除隔离的评估审核工作。同时,做好对确认解除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的登记。

洛南县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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