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他人证件购口罩可判囚


盗取他人证件购口罩可判囚

施丽君

律师倡冷静应对同心抗疫

据澳门日报消息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澳门卫生局推出“保障口罩供应澳门市民计划”,将口罩投放至本澳卫生中心、协议药房及社团服务点,以成本价供本地居民和外地僱员凭有效证件正本购买。

民众青年会副会长、大律师施丽君高度认同有关措施,认为犹如对居民打了“强心针”,有效缓和市面抢购及高价购买口罩的情况,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然而,自上述计划推行至今,先后出现使用他人证件购买口罩及向待售口罩吐口水等三宗刑事案件。施丽君表示,澳门居民身份证和“蓝卡”均为身份证明文件,载有重要的个人身份资料,未经证件本人同意不得使用。

若使用他人证件是意图造成他人或本地区有所损失,又或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更会触犯刑事上的“使用他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徒刑或罚金。

她提醒,若遗失身份证明文件,应立即到警局报失,澳门居民应持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报失证明到身份证明局补办证件手续,外地僱员则应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务大楼办理。若拾得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应交予警方处理,不应据为己有,否则可触犯“对拾得物不正当据为己有罪”,最高可被判处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罚金。

珍惜资源勿破坏

施丽君称,相关口罩在成功售出前属于销售者、有关部门或机构,倘任何人故意损坏该等口罩,令其变形、失去效用、全部或部分毁灭,皆触犯“损毁罪”,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徒刑或罚金。

根据具体情况,若涉及加重情节,属“加重毁损罪”,可判处至五年徒刑或判处两年至十年徒刑。她补充,政府推出相关计划,令每名本地居民和外地僱员均有平等机会购买口罩,公众应珍惜并遵守有关措施,不应剥夺他人购买口罩的权利。

她明白疫情无可避免对日常生活构成不便,情绪或受到影响;但无论如何都不应作出不理智,甚至违法的行为,呼吁公众在此非常时期更应保持冷静,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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