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鈺盈商貿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月9日,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關於天津市浩鈺盈商貿有限公司在廣告中宣傳專利產品而未取得專利權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麗鍾罰〔2020〕2號

當事人:天津市浩鈺盈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0MA05TDUA8T

住所: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金鐘公路3699號A18-05-101室

法定代表人:楊孟浩

舉報人於2019年10月18日舉報天津市浩鈺盈商貿有限公司在該公司阿里巴巴網上店鋪中對所銷售的高粱掃把宣傳專利產品但是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望相關部門處理。執法人員於2019年10月22日到天津市東麗區金鐘街道金鐘公路3699號A18-05-101室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處為天津市浩鈺盈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當事人承認在其阿里巴巴網上店鋪中對高粱掃把宣傳是專利產品的事實。執法人員於2019年10月24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於2019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其阿里巴巴網上店鋪中對高粱掃把宣傳是專利產品但未取得專利權的事實。執法人員於2019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阿里巴巴網上店鋪進行網頁截圖,當事人已將違法行為改正。

當事人2019年6月份開始在其阿里巴巴網上店鋪中對高粱掃把宣傳是專利產品,但不能提供專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且承認該高粱掃把並未取得專利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者楊孟浩身份證複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2019年10月21日,當事人阿里巴巴網店的網頁截圖,證明當事人網站網頁宣傳的情況;3.2019年10月22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及情況;4.對經營者楊孟浩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違法宣傳的事實;5.2019年10月30日,當事人阿里巴巴網店的網頁截圖,證明當事人網頁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6.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並非主觀故意違法宣傳;7.農戶楊金生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高粱掃把沒有專利證書的事實;8.高粱掃把的實物照片,證明該高粱掃把實物外包裝上未標示任何專利信息;9.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上對高粱掃把的網頁截圖,證明以楊金生為信息檢索的專利列表中沒有高粱掃把的相關專利。

執法人員於2020年1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相關證據,由於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及後果,當事人也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能夠積極改正,因此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0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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